多多莉 wrote:
那你就繼續每...(恕刪)
認同
多多莉 wrote:
原本7休1&rarr...(恕刪)
atoss888 wrote:
不是滿街大學生.....(恕刪)
蟲爸爸 wrote:
Q4:鬆綁7休1?以後連續工作12天,只能休2天?
事實:連續12天工作需經政府同意備查!且周休2日原則不變,例假可移位置,故前後14天至少4天為例休日!
這個Q4對於老闆有操作空間~因為例假可位移
例如
元月2號~10號每天上10個小時(加18個小時),11號~14號給你休
元月15號~24號每天上10個小時(加20個小時),25號~28號給你休
元月29號~31號每天上10個小時(加6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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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月總共加班44個小時,月休八天加一天國定假日~符合連續上班日不超過12天,當月加班工時沒超過46小時
如果老闆這樣設定也是合法的~隔周休4天,連續上班10天才能休4天
到時再弄個"自願加班換補休單"給你簽名畫押,8小時後的1.33跟1.66都是看得到吃不到!
或許還是有好老闆給你1.33的加班費~以時薪150元來算,150*1.33*44=8778元
然後當月的4個六日,你還要把小孩假日托(保母托育費)
2個小孩假日托一個算1000元好了,2人*1000元*4天=8000元
多賺的8778元加班費-8000元假日托育費=778元,每天加2個小時才實賺778元
試問鄉民~勞基法有變好嗎?
atoss888 wrote:
不要把惡質公司的做...(恕刪)
蟲爸爸 wrote:
當然這種上10天休4天的公司目前可能沒有,但是新法上路後就可能會有
我用這種算法來凸顯新法的"例假日可位移"的可怕性
或者未來資方可以定另一種上班方式,尤其服務業或生意興隆的工廠可能會有這種班別!
A組人員的例假日都移到星期1跟2,然後星期3~日為正常上班日
B組人員的例假日都移到星期3跟4,然後星期5~2為正常上班日
C組人員的例假日都移到星期5跟6,然後星期日~4為正常上班日
這樣資方根本不用煩惱,也不用擔心星期天沒人願意來上班(有人上班還要多付加班費),每天都有人正常上班還不用多花加班費,
然後還給他們3組人馬一個月換一次班別,員工也只好乖乖配合!別說這種班別在新制上路後不會出現!
當然這種班別很彈性多樣化,適合單身的,但是有家庭有小孩的我覺得例假日可位移很不好,星期6跟日上班了小孩該怎麼辦?
原本舊制的一例一休,大都是星期日為例假日,星期6為休息日,休息日上班上超過4個小時算8小時,例假日不可上班(7休1),
起碼還有親子時光!
這樣來看"例假日可位移"這招根本是給資方大開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