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lem_Hsu wrote:勞動部是這樣公告的...(恕刪) 你的詮釋顯散出了文義的範圍:加班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所謂加給的是指"工資額"。
剛看到報導中"商總理事長表示:雖不滿意、還可接受"他媽的超想回他,不然想怎樣?要不然這樣好了,加班時數都無上限好了,加班費也別給好了。但每季做一次檢康檢查,公司支出。一旦勞工在任職期間掛掉,公司薪資*3給勞工家屬,並且可以請領至平均年齡80歲也就如果一個領22K的20歲年輕人因此過勞死,公司須給66K給家屬,並給予60年(80-20=60) 也就是4752萬!如果一個50歲壯年人領50K,因此掛掉,公司必須給150K給家屬,給予30年(80-50=30) 也就是5400萬!要就這樣,不然當人命是垃圾嗎?
Phoenix01 wrote:套句砍軍公教時很多...(恕刪) 當時砍軍公教時大家不是都說爽現在還沒開始砍勞工這只是開始而已就撐不住了嗎當所有職業的人都被分化對立時爽的只有坑矇拐騙的垃圾政客無奈仍一堆腦殘的相挺所以放心等砍完勞工還不夠他們貪時又會再砍軍公教了大家就不會覺得疼了只會覺得社會正義又一次被實現了
goethe0214 wrote:你的詮釋顯散出了文義...(恕刪) 這裡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連續上班超過8小時的部份單日加班上限4小時前2小時1.33倍後2小時1.66倍延長加班4小時可換6小時薪資或6小時換休時數
deepnet wrote:修法前有7天假,原...(恕刪) 什麼賺到虧到 ??( 時間換時間 ) 才是 1:1 ... 哪有人給 1.33或1.66天的假??加班一天可換一天補休 , 很難理解嗎 ?加班費照舊如實計算1.33/1.6__多的0.33/0.66 就是多給 ( 老闆若要多給2倍/3倍/...是他的事 )...部長電視有解釋:加班換補休,原則上就是給加班費 , 勞工如果"自行"向資方提出用補休兌換,雇主才能多給休假這是勞工的選擇權雇主不能自己說 , 你不要領加班費啦 , 我用補休換給你 ... 這才是"違法" 的..一堆人曲解 "勞資雙方協議" = 老闆說了算...所以不是老闆說了算 , 這個有邏輯上的順序法規母法定出以後應該還有實行細則與函釋 , 請勞工們(包含本人)不要自行解釋法條什麼叫做... 通常結果是老闆一句話1:1補休 ? 這是你的結論喔 ??.拜託很多人只用自己的觀點去看一件事 , 不去理解法律後面的內涵細項只認為自己想法對 .就是對的 . 乾脆說地球繞者你轉好了
deepnet wrote:修法前有7天假,原...(恕刪) 689自己投給他然後現在再來說這些543,在我看來真好笑,2012年我就知道她比馬還飯桶,果不其然只會硬幹,只是苦了沒投給她的人。真的是有夠學校的。
勞工跟老闆一開始就是處於不對等你覺得你憑甚麼跟老闆談這些?講好一點叫協商,講難聽點我說了就算,你不要你自己離職,不然就是冷落+減薪又不是人人跟賈伯斯一樣?9成都只是平凡人,別說努力進修拉,在怎進修都比不過天才。這就是事實。chi55868 wrote:什麼賺到虧到 ??...(恕刪)
鐵牛叔叔 wrote:這裡的延長工作時間是指連續上班超過8小時的部份單日加班上限4小時前2小時1.33倍後2小時1.66倍延長加班4小時可換6小時薪資或6小時換休時數(恕刪) 鐵牛大叔,要不要再看清楚加班轉補休條文!?不管任何時候加班,不管加班多久加幾小時就是換幾小時補休,就是所謂1:1轉補休! 沒你說的延長加班4小時可換6小時補休時數!!
某位老闆聽到新規定以後樂不可支,大讚賴清德。他的重點只有一句話:勞資協商。協商的意思是,他的規定你可以不接受,不接受就走路。你要離職沒問題,依法給你遣散費和其他,多給你一點也行,這些錢不是老闆出是公司出,利潤降低,員工少拿年終和紅利。因為盈餘先拿,老闆和董事們的固定分紅一毛也不會少,少的是一個不服從的員工和其他員工的獎金。更狠的是,假使年終和獎金減少,老闆就幫自己和家族成員調薪,其他人則免。你很難玩得過他們,公司花錢請了大律師、大會計師,想告他們你要有點本領,當然也曾有人做,律師費一百萬而已,老闆沒事,公司少賺,員工少拿。你不妨自己去當老闆,就知道上下其手玩弄員工的樂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