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肚爛一間公司,就按照正常上下班時間,該上班就上班,下班時間到立即走人!老闆要炒你還可以跟他要資遣費我朋友是做電商行銷主任,上班下午一點上班至晚上十點,無奈老闆常常九點多才進公司,一進公司要廣告設計改東改西!剩下的半小時下班時間根本不夠給美編以及行銷部門修正,說做好才能走也就是惡意要員工加班!這樣狀況持續2-3個月,每次加班時間超過2小時,也就是整個部門弄好能走,回到家都凌晨1點多了最近是我朋友問有沒有加班費,老闆表示沒有!沒改好不算工作完成,怎麼給加班費OK 沒有是吧!現在整個部門時間到集體下班,老闆要留都留不住...持續看待這場鬧劇怎麼收尾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這樣你就是非自願離職,免賠
mineral0208 wrote:以前我在大同建教合作說簽4年工作契約,如果學校3年滿畢業就離職要賠償公司好像是3萬元,過太久了金額忘了.當時我3年讀滿畢業不去上班,想要專心補習攻二專.後來要我付錢才願意給我補校資格證明書,真人真事絕無虛構.那時還在讀高職什麼都不懂就真的付錢了事.事後想想很不值得,20年前的3萬元現在等於6~7萬元.大家都是辛苦錢,有必要這樣苦苦相逼嗎?萬一遇到家境貧困做出什麼傻事,那些人良心真的過得去嗎? 建教契約通常帶有特定福利機制,你享福利卻不想盡義務,所以賠錢是理所當然的,別混進發文者這一案討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