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15911 wrote: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沒計算好,只能自認...或是很難看的採用無理方式跟公司吵鬧...或許有額外的收益...也或許沒有...前提若覺得時間可以亂花...顏面可以不顧...若是我,會趕緊到下個公司上班...因為省事省時又舒服...也不會搞到難看...
新的勞基法就是以到職日滿1年給特休,6/3滿3年,公司會給14天特休,而6/3~6/22扣除六日剛好就是14天,只能說你算盤打很精....ps.你文章應該是打錯了,公司應該是要你106/5/27就結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