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魯菲 wrote:
加油,一定要撐過這...(恕刪)
就算是已簽約都可以反悔,請你自己走不然資遣,或"試用期不過"直接解職,大部份的公司都還是這樣玩,這就是台灣的真實環境,資方別只會怪勞方沒有忠誠度,試問資方是對勞方多好?被沒有信用的公司辜負,想開點也許下一間會更好。
superfat wrote:
如果你沒去上班的話,公司可以告你請求賠償嗎
如果可以,那才有可能去告公司,如果不行,那要什麼賠償
首先,我的回文回的是「口頭承諾一樣算正式契約」這件事!
我的回文內容有任何地方寫樓主可以提告嗎?您要不要回頭去看一下我的回文?
然後依照小弟對中華民國民法來說,承諾要去上班而沒去,公司還真有可能可以告!
因為契約雙方有一方違約。
但民法違反契約的求償是指「因為違約引起的損失」,對一般公司來說,聘請一個
員工但沒來,其實很難產生什麼實際損失。不過如果說有一筆訂單,客戶指定要
某個人擔任負責人才要下訂單,而這家公司很努力的把客戶指定的人挖角過來,
但那個人突然反悔,這就有可能產生損失了,也有可能告得成。
以上有錯的還請指教。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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