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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聘僱通知,報到日卻來電通知該職缺暫緩導致失業...

看來是怪獸公司,怎麼會取猩猩這個命名。
這家公司不是還開一堆職缺.......15151515
加油,一定要撐過這段

我也是得到口頭offer,不過還是繼續面試其他工作到月底,也是怕一句話,前面全不認帳

基魯菲 wrote:
加油,一定要撐過這...(恕刪)


就算是已簽約都可以反悔,請你自己走不然資遣,或"試用期不過"直接解職,大部份的公司都還是這樣玩,這就是台灣的真實環境,資方別只會怪勞方沒有忠誠度,試問資方是對勞方多好?被沒有信用的公司辜負,想開點也許下一間會更好。
樓主加油

我個人覺得是不會告啦,大部分企業就是抱著勞方會息事寧人,快點找下份工作的心態,才敢如此囂張

整天只會講年輕人怎樣怎樣,大多中小企業真的都已經爛到底了
w3210 wrote:
上圖為小弟與這間公...(恕刪)


求助01還不如直接求助勞工局,求助勞工局不如趕快找工作

版大加油!!
第一次看到還畫期程表出來的
雖然很簡單但卻讓人一目瞭然

回到主題
小弟愚見
與其和這間公司糾結下去
不如把心思花在找工作上

雖然現在要個理想的工作頗有難度
不過在有家累的情況下
先找份可以圖個溫飽的工作
然後再做其他打算

填飽肚子還是最重要也最實際的

祝福樓主
建議直接公佈公司名稱
如果一切屬實,你沒任何法律責任
現在Google很好用,大家面試前都會Google
讓他們信用破產,找不到人
法律保障他們
勞工只能團結
讓這些沒擔當的公司浮出檯面

工作再找就有
沉住氣~加油!!

superfat wrote:
如果你沒去上班的話,公司可以告你請求賠償嗎
如果可以,那才有可能去告公司,如果不行,那要什麼賠償


首先,我的回文回的是「口頭承諾一樣算正式契約」這件事!
我的回文內容有任何地方寫樓主可以提告嗎?您要不要回頭去看一下我的回文?

然後依照小弟對中華民國民法來說,承諾要去上班而沒去,公司還真有可能可以告!
因為契約雙方有一方違約。

但民法違反契約的求償是指「因為違約引起的損失」,對一般公司來說,聘請一個
員工但沒來,其實很難產生什麼實際損失。不過如果說有一筆訂單,客戶指定要
某個人擔任負責人才要下訂單,而這家公司很努力的把客戶指定的人挖角過來,
但那個人突然反悔,這就有可能產生損失了,也有可能告得成。

以上有錯的還請指教。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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