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找到下個工作就不用太怕
第一提離職應該有文書吧~~~~請確認主管"核定"<也就是簽名>~~~~最好提出當天就要簽--->這等於你立於不敗之地
如果當天沒簽~請每天追主管進度~~超過三天還不簽~~~~直接使用email發信全公司群組發送外副本寄給自已一份
<非公司mail>留底
寫清楚你幾月幾日提出離職申請----這是重點~~代表你是有給"預告期"~~用email是留証據~~~
勞基法只有規定要給雇主預告期~沒有雇主準不準的規定
提出的時間到不用去~~~公司告不贏你
至於你提到了~我在2017/03/30提出離職,到2017/04/30
這中間有30天的時間
特休尚有4.5天可以使用,想使用完,於是跟公司提我想做到21號剩下一週使用特休渡過
他不準你休特休也沒差
你就說你做到3/21日<你的是20天的預告期已經合乎規定了>
你的特休4.5天依目前規定雇主在"特休當年結束"或"契約終止"還沒休完,都要算工資給你。
下個月沒算成錢給你~~你公司就違法了~~~~直接告到勞動部~~~最高可罰30萬的罰金~~4.5天還要算錢給你
至於交接更好笑了~~~預告期都給了~~不派人來交接~~~這種官司隨便打都會贏
記得最後一天手機開錄音~去跟主管說:你明天就不來了,這20天你沒派人來交接。就當公司認為你的工作性質是不需要交接
然後現在請你來點交東西(工司有發給你的工作的機器物品要返還ex.個人電腦....等)
這些東西才是重點~因為不要臉的公司沒底線的話~你離職後他可以從你"未發"薪資扣~~理由就說你還的東西有人為因素壞了要賠
這真的是要賠的~~~
如果他不來點交~請說明錄音說:你不來點就當公司認為我的東西完全無誤,日後若東西有問題完全是公司責任你一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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