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的公司不過是想支付一定的金額, 補償樓主的損失, 以自願離職取代資遣. 其實緣分盡了, 能這樣好聚好散, 也未嘗不可.
我個人的大原則是, 補償的部分一定要遠優於勞基法規定的資遣, 不然走資遣流程就好了, 也不必那麼麻煩.
另外, 錢也一定要先入帳, 或是白紙黑字寫明.
但這筆錢小弟該怎麼談才能拿到最多又合情合理又合法呢?
=> 只有合情合理, 跟合法無關, 畢竟已經不是走法律定義的資遣
1. 基本的就是原本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加上6個月的失業給付,
=> 這是一定要的.
2. 但由於這筆錢是以獎金方式給付, 可能要課稅, 所以我會希望再多給今年所得20%, 以預防明年或後年所得稅衍生的費用
=> 這是一定要的.
3. 如果需要簽競業條款的話, 應該要多少錢才算合理, 目前是以每個月的半薪X競業年限,
=> 這點比較複雜了. 若樓主未來已打定主意不在相關產業工作, 那就當補償, 多拿多賺. 不過要注意的是, 判斷是否與原產業同性質一定要謹慎, 不能"好像""大概""應該"不同吧!!
若樓主未來想在同產業工作, 以樓主20%的稅賦, 我猜每年分紅應該占不少比例, 以年薪來談補償應該比較適合, 若只有半薪, 我覺得不如資遣.
所謂實領薪資總額必須含每月的加班費、全勤獎金、績效(工作)獎金、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交通津貼、駐外津貼等,而不光是底薪;但年終獎金除非契約上有註明每年固定為14個月薪資,否則與三節獎金、紅利一樣,都不能算入薪資總額裡。
實領薪資總額是:還沒扣掉勞健保費前之金額。
如果老闆明說不會有資遣費,那麼你就去提告吧。肯定贏的,不過要花點時間就是了。
還有資遣費不會扣稅的,那是你被資遣的可憐的收入。所以你別傻傻的自動離職還用獎金方式領取,那當然會被扣稅阿。
總結:要資遣就是拿遣散費吧。
PS:你主管是幫公司欺壓你這個基層員工。
去處理,如果是我,我會願意接受....
不要以為失業補助可以隨便領,那是要去申請,而且每個月還要回去就業服務中心開
卡,開卡還不是可以從隨便一個人力銀行找就可以,以我這邊來講,一定要是台灣就業
通上的工作才可以,但上面就沒有什麼太多的工作機會可以選擇,不管有沒有適合的
職缺,都是非選不可....一個月至少要跑回去兩趟,萬一硬選的職缺真的要你去面試,
還不得不去,況且申請過後,好像再來要工作滿一年後才有再次申請的資格...
所以公司若願意發資遣費加上失業補助的費用,這樣既可以省去每個月跑就業服務中
心的麻煩,又可以不用動到請領的資格,萬一下個工作做得不如預期被資遣了,還可以
有資格再申請失業補助....而且公司願意發6個月的失業補助,若提早找到新工作,那
等於還多賺(領失業補助,一旦上班就不能請領了,新工作做滿3個月後,只能請領未領
取部分的一半做為提早就業獎金),怎麼算,都覺得公司提出的方案對樓主沒什麼不好
的....
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 ...(恕刪)
公司願意用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6個月的失業給付來換你的自願離職 ==> OK
反正失業給付這筆錢一次入手比你跑勞工局申請後再慢慢領6個月方便多了
但是你要談那多的20%就看你個人魅力了,
敝人是覺得除非是中小型私人企業,
不然很難從人資手中拿到這筆
建議可以試著談下列兩項:
1. 謀職假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換言之,如果公司希望你12月底就走,
到12/31之前的這兩週你每週可以放兩天(共四天)的謀職假
2. 年終按比例發放
大多數公司都是發放年終獎金皆以員工在發放日仍在職為基準,
所以你可以跟公司談看看是否能把年終按比例給你
(不確定你的薪資是否有明定一年幾個月,所以年終獎金這部分不確定是不是可以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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