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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太多被解雇 老闆賠她333萬


eadyss wrote:
規定就是規定...每個地方有每個地方規矩..不是TOP業務就一定不用打卡,這不是一定!!

重點是你得到的報酬是否讓你願意遵守公司規定?
又另說如果不願意遵守公司規定,為何還要在那裡工作?

現在就是公司違反台灣法律的規定啊
不願意遵守法律規定,為何還要在台灣開公司呢...

mariase wrote:
現在就是公司違反台...(恕刪)


所以勞基法需要檢討,勞務約定等同買賣合約,不該偏頗,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如同大家所瞭解,勞資的官司判定大多偏向勞方,實情中,許多規則公司早已明文規定,員工不遵守,等同破壞契約約定,為何不得終止合約?
是否影響公司運作或氣氛又豈是法官可判定??

回歸落實勞務約定才是正確的...

文中都沒提到詳細過程

怎開除的

但法官都是照證據辦案好嗎

員工行為可以懲處 照程序開除

常遲到不應該也不對但要分開來看

今天不是遲到扣薪水不服

今天是未依規定開除不服
eadyss wrote:
所以勞基法需要檢討,勞務約定等同買賣合約,不該偏頗,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如同大家所瞭解,勞資的官司判定大多偏向勞方,實情中,許多規則公司早已明文規定,員工不遵守,等同破壞契約約定,為何不得終止合約?
是否影響公司運作或氣氛又豈是法官可判定??

回歸落實勞務約定才是正確的...

合約怎麼訂才會對大家都好並不是只有你情我願這麼簡單
不然政府為何需訂出這麼多定型化契約

另外,為什麼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卻要檢討法律
勞工違反公司規定怎不檢討公司規定內容呢?
eadyss wrote:
所以勞基法需要檢討,勞務約定等同買賣合約,不該偏頗,這是你情我願的事情...
如同大家所瞭解,勞資的官司判定大多偏向勞方,實情中,許多規則公司早已明文規定,員工不遵守,等同破壞契約約定,為何不得終止合約?
是否影響公司運作或氣氛又豈是法官可判定??

回歸落實勞務約定才是正確的...

事實上很多公司的鳥規定根本就不合法,

員工犯了一些小缺失也無法作為解雇的唯一理由,

公司對員工本來就有輔導教育矯正的責任,

再者,假設員工的產值遠大於遲到10分鐘的損失,

以此作為解雇理由就更加不合理,

我上下班也不用打卡,那對我的工作性質本身毫無意義,

幸好法院判決還是偏向勞方,偏資方還得了,

台灣的資方已經快到無法無天的程度,學個教訓也好。

mariase wrote:
合約怎麼訂才會對大...(恕刪)


合約就是因為無法滿足所有人所以根本不需要定型化,政府的很多事情都需要檢討.
不情願的人可以不要做啊!!不合理可以不要同意啊!!
惡意不合社會規範的公司企業自然會被淘汰,這才是自然的法則!!
eadyss wrote:
合約就是因為無法滿足所有人所以根本不需要定型化,政府的很多事情都需要檢討.
不情願的人可以不要做啊!!不合理可以不要同意啊!!
惡意不合社會規範的公司企業自然會被淘汰,這才是自然的法則!!

並不是所有市場都屬於完全競爭市場
許多定型化契約都是因大量消費糾紛所產生
照您所說應該是這些公司會被市場淘汰
實際上卻是公司占盡便宜,民眾只能默默吞下去

Silent Impact wrote:
事實上很多公司的鳥...(恕刪)


規定合理與否各有解讀,所以細訂規則來讓彼此自行決定是否願意接受不是更合理??
何況產值和錯誤大小並不是一定的決定條件...

用產值和過錯大小來比較好像和有錢就可以犯錯的感覺很像...

相信很多人是不同意的..
根據自己處理過數十個相關案例的經驗:

1. 如果員工遲到屬於違規,則公司必須告誡並給予機會改正,同時每天僅五到十分鐘的確不影響其工作表現,公司敗訴只是剛好而已
2. 既然今天是告公司不當解雇,員工勝訴自然代表雇傭關係在這三年來始終都存在,既然雇傭關係存在,償還三年薪水+利息也只是剛好而已

結論:法官判得好
老闆都加薪到薪水月領九萬,我猜因為遲到而解雇只是理由不會是主因,一定有其它原因讓雇佣關係惡化。

老闆資遣員工簡單,卻小錢不花,隨便找理由,違法開除想不給遣散,敗訴賠償受害員工薪水,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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