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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對於員工自請離職 跟本沒有滿三年要30天的規定(??)

weird@ wrote:
勞資雙方都照國家法令...(恕刪)

只準州官訪火不許百姓點燈啊

sdttgod wrote:
我只是想表達,這些後續處理,對勞方都是煎熬而已,我也會爭取我自已的權利。
勞動部不會針對這些違法的規定主動查處,我都提供違法的規定給勞動部了...(恕刪)


台灣的勞工朋友那麼多~

很好奇勞動部要怎麼主動查處?~


當法令規定在那裏~

不知道自己的權益就算了~

如果覺得去申訴對自己是種煎熬而不去檢舉啥的,那又怎麼能怪勞動部不主動查處?~


說真的~

不覺得那些慣老闆們就是吃定了勞工怕麻煩的心態嗎?


只不過很同意你說的一點是:勞工到新工作環境,還要請假去處理這些事情真的......

關於這一點,相關法令的確還有改善的空間~

john090501 wrote:
感覺樓主是第一次上班
台灣的潛規則就是這樣
不知道新政府有沒有意願改變?


潛規則是因為大家的默許而存在~

然則,存在就是對的嗎?~

換句話說就跟樓上講的一樣:只是沒啥人要去申訴而已~

vixaznet wrote:
很奇怪...台灣勞工要走就走管你公司找不找得到人開天窗是你家的事情,那工作不力要你滾還在那邊雞雞歪歪要遣散費說公司沒人性,嗯,果然找好律師讓這些慣員工什麼好處都撈不到是必要的。


不覺得紅字部分反過來說也通,而且更貼近事實嗎?~


換句話說~

以前要離職還會覺得對老闆不好意思~

但是後來想想,老闆要裁人之前,有幾個會覺得不好意思的?少之又少吧?~


何以老闆要裁人可以不問員工意見,員工要走人還得等老闆找到人交接(慣老闆們最常用來凹人的理由)?~
看到上面有些兄台離職還很仁慈的回去做交接的動作,不曉得是涉世未深還是沒有被慣老闆搞過,

你們知道慣老闆在你們離職後會怎麼說你嗎?特別是離職後的交接人員打來詢問工作事宜,

前長官會稱讚你這個人有情有義都離開了還回來幫忙,還是會覺得沒有你也無所謂換別人也行?

甚至做的比你更好所以你在屌什麼?他們會知道你私底下有在告知交接人員如何處理公司事宜嗎?

我相信答案是否定的,換個角度想,今天如果你沒有錢付不出貸款或是奶粉錢快餓死了去跟公司求助,

你覺得慣老闆會不會理你?管你全家死光那是你家的事,出社會工作和慣老闆相處就是角力戰的開始,

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別太天真認為有交接有回去幫忙前公司大家就會覺得你好棒棒,別傻了好嗎?
我站在涼台 出神仰望蒼穹 思維在銀河間遨遊 去窺破驚愕的疑題.
每次看到這樣的主題和回覆,腦中就會出現這部電影情節.
當年只覺得有趣,
後來社會上打滾久了真實就是這樣,演得真是傳神.

1994年香港電影錦繡前程.





penny0512 wrote:
離職日計算方式為提出日開始計算,盡量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出.

從提出預告的次日開始計算。

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weird@ wrote:
勞資雙方都照國家法令來走很難嗎?...(恕刪)


另一個角度看
如果需30天離職的
已經預告離職
但是每天到公司無所事事
進度慢無效率
同事看了也是不良例子

個人覺得
如果已經無心在這份工作
還不如好聚好散
交接清楚
不然每天來公司晃也是要支薪的


不知道這個想法對不對?

vixaznet wrote:
很奇怪...台灣勞工要走就走管你公司找不找得到人開天窗是你家的事情,那工作不力要你滾還在那邊雞雞歪歪要遣散費說公司沒人性,嗯,果然找好律師讓這些慣員工什麼好處都撈不到是必要的。...(恕刪)



這個部份還是回到
依正常現象而言
大家還是同情弱勢
不管這個弱勢有多惡劣

再則
勞工局這個單位也是為勞工的政府單位
反過來說也是很多老闆漠視勞工權益或違法
所以才有這個單位出現不是嗎?
siltech wrote:
另一個角度看
如果需30...(恕刪)


您的想法原則上是對的,
所以有在遵守法規的公司,當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時會支付預告工資(勞基法規定)卻不要求員工來上班(交接非必要).
勞基法這規定重點主要是勞工在這期間找工作還能有工資可領,並非為了公司交接而設.

勞基法本來就是針對勞工在憲法上基本工作權的保護,
所以勞工違反預告離職基本上是沒有罰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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