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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文

~yucheng~ wrote:
如果大大所言屬實,...(恕刪)

謝謝回應.謝謝回應.謝謝回應.謝謝回應.謝謝回應.
確定是開公司的?不是人蛇集團?
五倍也太高了吧~競業禁止條款也沒那麼多~
網友都給了建議已有證據就去找律師或勞工局,不知樓主還在自言自語講些有的沒的幹啥? 不敢爭取自已的權益就乖乖再領一年半19000月薪啊。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並不構成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
我本身從事IT資訊業

那種競業條款也寫過好幾張啦

但寫歸寫誰鳥他

難道我那一天離職就不能修電腦只能去賣牛肉麵嗎 = =

這種條文真是莫名其妙
雖然邏輯清楚有法律概念的人都知道這種合約是公司自爽的無效合約
但還是有蠻多人會被這種合約唬得一愣一愣甚至不敢離職任憑壓榨呢

nelson200009 wrote:
朋友最近簽了一個合約,離職要賠薪水的數倍,請問有辦法得救嗎?


樓主的問題不是「競業禁止」,而是勞動契約訂立「最低服務年限」併「違約金」條款

案例:

大雄應徵賣噹噹速食店外送員,約定月薪20008元,契約中有以下條文:
乙方(勞工)同意僱用之日起算,工作未滿一年自請離職,需支付2個月薪水作為違約金。

性質:

這是民法的契約,受司法審查,並非勞基法的內容,勞基法是救不了你的。

司法的看法: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96號判決

「按現行《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雖未設有勞工最低服務期間之限制,或不得於契約訂定勞工最低服務期限暨其違約金之禁止約款,但為保障勞工離職之自由權,兼顧各行業特性之差異,並平衡雇主與勞工雙方之權益,對於是項約款之效力,自應依具體個案情形之不同而分別斷之,初不能全然否定其正當性。又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適法性之判斷,應從該約款存在之『必要性』與『合理性』觀之。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進修訓練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小結:

上述的案例,大雄只是領基本工資的外送員,亦非專業技術人員,雇主亦無專業培訓支出,欠缺必要性及合理性,如果沒意外法院一定判雇主輸。

實務做法:

可以蒐集雇主另外違反勞基法的項目,向當地勞工局提出調解及申訴,讓雇主衡量如不和解可能會遭受裁罰,將此條款一併和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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