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0911 wrote:
就算求職不提供履歷表...(恕刪)

JimmyXyang wrote:
我覺得國家應該立法
<<企業面試法>>
應該要付給受試者:面試時數x最低時薪+最低車馬費(例:70元)
然後錄取時應付錄取訂金(例:月薪的一週等分=22k/4)
如錄取離報到每超過1個月,訂金多一週這樣子
當然,錄取且真的讓受試者報到時,訂金免費,歸算在預付薪水上
如此一來,對受試者才有保障啊
浪費掉的時間要找誰賠,在公司門口堵人資還蓋老闆布袋嗎?
很討厭這種遇到衰事算了的心態
人遇瘋狗一生也不過幾次,但面試遇瘋子是可能無數次的
希望勞工局可以詳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