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h liu wrote:
部門副理要求上班要提早10分入廠,否則扣50元. 下班要晚3分鐘下班.
請問一下, 這有什麼不合理, 或是有違約且侵害你的權益.
不懂就不要亂扯。
就算提早一秒上班,一樣是違法。
只是大家都知道,台灣勞基法沒有落實。
加上勞工很窮請不起律師,所以不去告而已。
上法院資方還是輸。
正常狀況就是八點的時候你已經在位置上做事,也許你還在晃神,但就是人要在位置上
而不是八點的時候在大門打卡,然後等電梯,等到八點十幾分才真正走到座位上坐下
理論上,上班時間應該是以人在座位為標準,而不是打卡表上的時間為標準
下班也是如此,到了五點才可以開始收東西準備回家.............
我敢說有些人如果五點下班,可能四點半就開始收東西,五點一到就馬上起身回家
明明沒什麼好收尾但確要花30分鐘,若硬性規定五點才可以下班開始打包的話.....
我保證大多數人可以在3分鐘以內收拾完畢然後起身回家.......
所以你老闆真是厲害,我想提早十分鐘下班和晚三分鐘下班應該都是他親自實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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