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inuum wrote:
莫非是家裡有一塊 ~...(恕刪)
應該有一塊
沒當過受薪階級
可能也沒創業過?
就整天無所事事來01嘴炮一下!
菜花龍 wrote:
如果小吃店,公司,工廠都開過,就會理解為什麼拿勞基法來評量小吃店的合法性,是多麼不切實際。
mariase wrote:
難經營就可以違法剝削...(恕刪)
菜花龍 wrote:
也不是必要,你還是可以合法的方式消滅它,我只是知道有很多小吃店是人家生存的少數辦法之一,要以勞基法的標準經營穩死。
參考一下勞委會的說明吧!相信它們絕大多數是不適用勞基法的!
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那些有租用店面,規模和生意甚至比夜市還少的小吃店,還是視為攤販比較好,畢竟它們賺得很少,賠都有可能,人生的無奈太多了,與其消滅它們,你開間一切照勞基法來,又生意很好的小吃店,多請幾個員工讓他們有工作,還比較有意義。
只以合法性來怨天尤人,沒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