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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公發爐"公司任意變更上班駐地至其他縣市,是否有違法問題?(更新2_20140505)


隨便的藍 wrote:
公司規定牴觸勞基法 無效~
...(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公司規定位階高於憲法,任何法律與公司規定牴觸者,無效!
樓主如果有好結果記得回來說一下內

讓有相同狀況的人可以知道如何處理

祝福樓主有好的結果
我曾待的公司想fire人也常用這個手段,把人從台北調到高雄,想當然那個人不想去就自請離職囉!!沒辦法公司也是大財團,小蝦米難敵大鯨魚.哀!
你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勞工局會幫你開調解會,順利的話第一次開調解會公司就答應你的條件付資遣費給你將你資遣,要是公司態度強硬,開三次調解會都調解失敗,就必須走向法院。
PS:雖然勞工局可以直接在調解會上判定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給你,但是通常勞工局不會做這樣的判定,會把皮球踢到法院上去。

如果要走向法院,可以拿勞工局開給你的調解失敗證明去"法扶"申請免費的律師,大約需要開三次庭,只要你跟律師溝通好。開庭時你也可以不去,不過建議有空還是去現場聽看看,經過法院判定勝訴後公司應該就會付資遣費。

如果公司還是不願付資遣費,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查到這間公司的銀行存款,直接由銀行扣下法院判定應支付的資遣費給你,一般很少走到這一步,不過還真的會有公司故意完全不理你,直到被強制執行

lowenyu wrote:
如果公司還是不願付資遣費,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查到這間公司的銀行存款,直接由銀行扣下法院判定應支付的資遣費給你,一般很少走到這一步,不過還真的會有公司故意完全不理你,直到被強制執行



我們公司之前有走到這一步


申請強制執行後老闆才認輸


賠錢

不過不是資遣費,是賠償薪資損失人也回來上班了


後續還有退休金損失,當事人說等退休會再提告一次








RICE 1502 wrote:
公司營運要擴充縮減單...(恕刪)


你這樣能當主管 公司應該會倒吧

先把勞基法與相關法規弄熟吧
audipk wrote:
更新20140505

剛剛人資大媽 "才來找我了解狀況",他說我如果連續三天沒有去其他縣市上班的話,依照公司規定是要被開除的,叫我要做好心理準備;還說 "關公發爐" 的公司沒有違法的問題,完全秉持5大原則依法行政,你去勞工局申請 "勞資仲裁" 也不一定會贏,我淡淡地說: 不一定要贏,但是至少我會盡量爭取我的權益。
看來週四應該就是我上班的最後一天,明天直接殺去勞工局 "勞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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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潛水多年,最近職場遇上問題,需要各位大大解惑

近年由於單位營運不善,但又不想花錢資遣人員
日前故意要求某些人員必須從北部移至其他縣市上班

佛心來的長官,答應每個月給不到5K的交通補貼,讓小弟我感動流了眼淚
我這樣每天通勤來回要多花120公里於高速公路上,這不到5K的津貼根本不夠我油錢
基於以下條例,照理說我如果不同意公司的政策措施,公司依法應該是要資遣我才對吧

依照勞基法規定, 雇主如果確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 必須基於以下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 未做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的工作, 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 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但是我們的人資大大,提出我在入職時有簽屬 "服務約定書",其中含有以下內容
*****************************************************************************
本人承諾在某某公司全心全力專職服務, 從事及執行公司所分派及(或)企業營運所需之工作並遵守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於本人服務期間,公司得視本人知識、能力、經驗、健康狀態或公司營運需求,調遷或調整本人職務、職位及工作地點,並安排本人接受教育訓練
*****************************************************************************

這樣看起來,好像我勢必得接受公司脅迫,不然公司就可以用我曠職的理由開除我
( PS:政策實施後,我還是會去我目前的上班地點打卡上班,不會配合公司去新地點打卡上班 )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誤,還請有這方面經驗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更新
1‧雖然我沒有去新的地點上班,但是刷卡系統還是會顯現正常上班,不會有異常的通知發出,只是上班地點不對...(恕刪)


干!大人冤枉啊!這個帳號不是我的呀,你們看我的帳號就知道這才是我呀!不要再去問K桑了。

audipk wrote:
更新20140505...(恕刪)


關公發爐~阿不就是鴻海汽車借款

老郭都有錢免費贊助罷免陳歐珀,還無聊在公司搞這個東東...
個人認為,工作能力不足,效力不彰.
拖累公司的員工依經驗才需要這樣搞.
或許樓主該檢討自己,抱歉有點直言.

POPER2.TW wrote:
個人認為,工作能力不足,效力不彰.
拖累公司的員工依經驗才需要這樣搞...(恕刪)


我認為
你可能大公司的社會經驗不太夠
才會這樣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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