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的藍 wrote:
公司規定牴觸勞基法 無效~
...(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公司規定位階高於憲法,任何法律與公司規定牴觸者,無效!


audipk wrote:
更新20140505
剛剛人資大媽 "才來找我了解狀況",他說我如果連續三天沒有去其他縣市上班的話,依照公司規定是要被開除的,叫我要做好心理準備;還說 "關公發爐" 的公司沒有違法的問題,完全秉持5大原則依法行政,你去勞工局申請 "勞資仲裁" 也不一定會贏,我淡淡地說: 不一定要贏,但是至少我會盡量爭取我的權益。
看來週四應該就是我上班的最後一天,明天直接殺去勞工局 "勞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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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潛水多年,最近職場遇上問題,需要各位大大解惑
近年由於單位營運不善,但又不想花錢資遣人員
日前故意要求某些人員必須從北部移至其他縣市上班
佛心來的長官,答應每個月給不到5K的交通補貼,讓小弟我感動流了眼淚
我這樣每天通勤來回要多花120公里於高速公路上,這不到5K的津貼根本不夠我油錢
基於以下條例,照理說我如果不同意公司的政策措施,公司依法應該是要資遣我才對吧
依照勞基法規定, 雇主如果確有調動勞工工作的必要, 必須基於以下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 未做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的工作, 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 雇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但是我們的人資大大,提出我在入職時有簽屬 "服務約定書",其中含有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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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諾在某某公司全心全力專職服務, 從事及執行公司所分派及(或)企業營運所需之工作並遵守公司人事規章之規定。於本人服務期間,公司得視本人知識、能力、經驗、健康狀態或公司營運需求,調遷或調整本人職務、職位及工作地點,並安排本人接受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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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起來,好像我勢必得接受公司脅迫,不然公司就可以用我曠職的理由開除我
( PS:政策實施後,我還是會去我目前的上班地點打卡上班,不會配合公司去新地點打卡上班 )
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誤,還請有這方面經驗的大大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更新
1‧雖然我沒有去新的地點上班,但是刷卡系統還是會顯現正常上班,不會有異常的通知發出,只是上班地點不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