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不過啦 wrote:
這句話不無道理~~關...(恕刪)
看了你的言論之後我覺得以後生小孩政府要補助....
氣不過啦 wrote:
這句話不無道理~~關...(恕刪)
TET wrote:
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現...(恕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差別待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後段規定,係指「雇主因性別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立法目的在受僱者懷孕時雇主之不利對待是否構成差別待遇,往往牽涉雇主主觀動機之認定,而應如何判斷雇主之真正意圖,受僱者往往舉證困難。有關差別待遇之證據,多屬雇主之人事管理資料,受僱者取得不易。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於制訂時參考歐美先進國家處理懷孕歧視事件之作法,課予具有較優勢地位且掌握人事資訊之雇主較重之舉證責任,受僱者僅須盡其釋明責任,使處分機關或調查委員人略相信因懷孕而有遭受不利待遇之情事時,舉證責任即轉換至雇主。
cyuji2004 wrote:
看不懂跟孕婦有什麼關...(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