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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的人拿去吃


鄉下佬 wrote:
國營事業員工不理立法...(恕刪)


我覺得退休後的公務人員

不應該再領年終之類的錢

每個月的退修俸就很多了

cypress626 wrote:
你說的是正牌"退休"...(恕刪)


我還以為慰問金只用在因公殉職呢

一般情況不是都用加菜金一詞嗎?

perry770 wrote:
我還以為慰問金只用在...(恕刪)


現在變成慰問......真不知道該怎麼形容了.....

真的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釋字525號解釋
解釋公佈日期

民國 90年5月4日

解釋爭點

銓敘部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停止優待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佈施行後,制定或發佈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佈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適用對象常備軍官,擴張及於志願服四年預備軍官現役退伍之後備軍人,有違上開條例之意旨,該部乃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八四台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本部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同意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未有過渡期間之設,可能導致服役期滿未及參加考試,比敘規定已遭取銷之情形,衡諸首開解釋意旨固有可議。惟任何行政法規皆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受規範對象須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始受信賴之保護。前述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函件雖得為信賴之基礎,但並非謂凡服完四年預備軍官役者,不問上開規定是否廢止,終身享有考試、比敘之優待,是以在有關規定停止適用時,倘尚未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就本件而言,其於比敘優待適用期間,未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者,與前述要件不符。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之函釋停止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有關比敘之規定,符合該條例之意旨,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理由書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佈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制定或發佈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佈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佈,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至若並非基於公益考量,僅為行政上一時權宜之計,或出於對部分規範對象不合理之差別對待,或其他非屬正當之動機而恣意廢止或限制法規適用者,受規範對象之信賴利益應受憲法之保障,乃屬當然。

銓敘部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適用對象常備軍官,擴張及於志願服四年預備軍官現役退伍之後備軍人,有違上開條例之意旨,該部乃於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以八四台中審一字第一一五二二四八號函釋規定:「本部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六四台謨甄四字第三五○六四號函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七六台華甄四字第九七○五五號函,同意軍事學校專修班畢業服預備軍官役及大專畢業應召入伍復志願轉服四年制預備軍官役依法退伍者,比照『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比敘相當俸級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姑不論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之函件,是否牴觸前開條例規定,維護憲法所揭示公開競爭考試制度及法律所定正常文官甄補管道,其利益顯然優於對少數延長役期預備軍官賦予之特殊優待,該部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之函釋停止七十六年規定之適用,未有過渡期間之設,可能導致服役期滿未及參加考試、比敘規定已遭取銷之情形,固有可議之處,要屬符合公益之措施。銓敘部七十六年六月四日發佈之上開函件,雖得為信賴之基礎,惟係基於招募兵員之權宜措施,與法律之規定既不一致,自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除已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者外,尚不能因比敘措施廢止即主張其有信賴利益之損失。就本件而言,參與轉任公職考試或取得申請比敘資格,乃表現其服役之初即對應考試服公職可獲優待具有信賴之客觀具體行為。是以於停止適用時,尚未應考試及格亦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件聲請人遲至八十六年始應特種考試後備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難謂法規廢止時已有客觀上信賴事實之具體表現,即無主張信賴保護之餘地。主管機關八十四年六月六日之函釋停止適用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有關比敘之規定,符合該條例之意旨,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鄉下佬 wrote:
國營事業員工不理立法院決議,年終笑納三、四個月獎金,爽歪歪。正牌公務人員年終慰問金卻領不到,想來就有氣。

"年終慰問金"這個項目在正式公文書上是有編列的,想不到最終還是謊言一場,君子畢竟可以欺之以方。

鄉下佬 wrote:
修法當然沒問題
但不能溯及既往
過去簽的契約還是要執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37
國營事業考成其來有自,而且還不是一紙公文而是法律,考績辦法一樣要報部才能准用。試問立法院有什麼權力可以阻擋尚未修法前的獎金發放?
立法院要修改獎金發放原則我沒意見,不過還沒修完通過前請依法發放。

另外台電是怎麼虧的?
http://disp.cc/b/332-6XWi
台電政策性虧損來自三個方面

一。法律強逼台電的虧損

電費折扣 虧損金額(億)
自來水 7折 8
鐵路 85折 6
學校 一段電價 9
公用路燈 5折 35
農業 免基本費 3
離島 0.2
能源研究基金 15
其他 -11
---------------------------------
小計 65



二。政府命令強逼台電作一些虧損生意

虧損金額(億)
離島營運虧損 55
獎勵節電 79
週六改半尖峰計費 34
再生能源基金費用 7
-----------------------------
小計 175


三。電價未能反映成本

虧損金額(億)
用貴到爆天然氣的下場 214
凍漲電價 559
其他 24
-----------------------------------
小計 797

全部合計 1037


總結 :
本來台電 100 年應該位全國百姓大賺 604 億
因為幫全國人民把屎把尿共付出 1037 億
結果 100 年虧損 -433 億

嗯,好一個"敢的人拿去吃"啊?該為虧損負責的是國營企業員工還是在上面揮霍的政府?
鬥到國營事業員工沒獎金領,你們的慰問金一樣回不來啦。
國營事業員工不要說18%和終身俸,現在可是連公保年金都沒著落。
連砲口都搞不清楚該對哪裡,難怪台灣這些年只有向下沉淪。
froce wrote:
連砲口都搞不清楚該對哪裡,難怪台灣這些年只有向下沉淪。...(恕刪)


01上面講不贏的就是提告,小心點!

不可說 wrote:
01上面講不贏的就是提告,小心點!

那麻煩把引我言的部份拿掉,我好修改。
跟政府訂的契約如果隨時會被片面修改的話
台灣如何成為真正的法治國家

froce wrote:
那麻煩把引我言的部份...(恕刪)


改好了!!

因為別棟樓太多不要臉的小人講不贏就用告的,所以發言的時候要小心不要落人把柄.
要罵也要文罵,拐彎抹角的罵絕對不能明著罵,明著罵你就輸了!!!

有人當初說要回台灣告我
到現在還沒接到通知書
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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