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c wrote:又在凹,又在模糊焦點...(恕刪) 走了啊,就是走法律途徑不是嗎?我都說已到勞工局申訴就是法律途徑了,不然還有更好方法嗎?還有我在私人機關擺爛,關納稅啥事?不過你這樣說也沒錯,全台灣所有企業都有拿政府輔助和優惠,所以每個人不管是在私人企業和公職都是有拿納稅人的錢,所以日後不要再說只有公務人員拿納稅人的錢,每個人都有拿。不過其實這一點大家都心知肚明,只是都不提,因為會打到自己啊
herc wrote:又在凹,又在模糊焦點...(恕刪) 個人覺得你的觀念很好笑表面上看起來很講道義其實不然.....應該出社會沒多久法律很多事情管不到勞雇契約屬於民事契約原本上法律是自由放任的引用勞基法第1條(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第1條第一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1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上述很明白法律規定的就是底限勞資雙方原本就不是對等的今天當老闆不想要一個員工了很簡單有勞基法第12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就直接開除不然就是找第11條各款事項予以資遣就這麼單純領的錢要對的起工作正常情況下我同意當一位老闆要把資遣而又不想付資遣費然後搞一些小花招逼員工自動離職那我認為不必要如果像樓主一樣鞠躬盡瘁搞出病來最後沒辦法自己離職拿不到資遣費老闆背地只會暗自竊喜認為自己錢省下了他不會有任何罪惡感甚至笑員工沒能力反擊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會用相同的手段對付任何他不想付資遣費的人你覺得你對工作有了交代那請問你對這些沒領到資遣費,退休金而生計陷入困境的人有個交代嗎????對付不道義的人只能用不道義的手段
如果公司真的有意想趕你走,最好能走快走,盡量爭取一點費用降低損失。硬凹絕對不是好辦法,勞方再怎麼樣都是弱勢。我講個真實例子,我有個客戶,還是大公司,某部門有個中年人,也是沒啥生產力,上頭想讓他走,他死賴著不走,還整天嚷嚷著要投訴,後來,上頭挖了一個大坑給他跳,並警告他,兩條路,一條是自動請辭,就不追究,另外一條就是要對他要求賠償或提出告訴...最後,他只好乖乖請辭...最慘的是,上頭因為費了很大的功夫才把他攆走,懷恨在心,到處宣傳他曾經犯下嚴重的錯誤,使得他有好長一段時間在業界找不到工作....我講這些,並不是看衰勞方,而是現實就是如此。
Agripina wrote:如果公司真的有意想趕...(恕刪) 你講的例子我有遇過主管故意叫外勞把原料良率用低讓我加工加工出來良率也低結果我有事先偷偷拍照告訴前以及前幾庭我都故意娤死不讓公司知道我有存證最後公司還多付了訴訟費跟雙方的律師費以及罰金只能說這位仁兄實在很呆很白目雙方可能會發生糾紛時就該要謹慎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