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7671 wrote:台灣人就是心太軟!樓...(恕刪) 沒錯!!說到癥結點了所以我很認真地在思考我自己本身的問題我自己也有包袱有家庭有父母但我已經打算幹完這一年就要提離職因為~~~~~士可殺不可辱幫公司賺錢沒必要連命都賠進去(常常爆肝爆腦狀態)這樣賣命就算了只要稍有讓老闆不高興(包含他無故自己不爽)下個月你的考績獎金馬上被扣這種老闆我已經忍他好幾年了決定不再姑息這種爛人
我的做法是,離職按勞基法規定多久就是多久,也許會礙於人情壓力,但資方都不替員工著想了,您還需要為資方著想嗎?強勢的告知,我的辭呈於何時提出,按勞基法我於何時可以離職(記得留下證據自保)。不然您也可以告訴資方您找到另個薪水較高的工作了,相信這樣資料就沒有立場留您。勞基法§15第 15 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我倒建議,可以直接跟老闆談加薪,舉出自己的貢獻,負責,穩定,年資等等。我覺得老闆可以接受好員工來談加薪,表示員工其實是有向心力,可以繼續一起打拼,但提出離職,表示妳已經背棄夥伴關係,等於是威脅老闆,讓老闆缺人而難受,這樣一定是雙敗。想加薪,絕對不要用離職威脅,這是下下策。
10幾年老闆都沒表示~還有人建議跟老闆談加薪~有可能嗎按照勞基法是前預告~時間到走人~換下一份工作已較實在該請的假請一請~該交接的按照之前網友的建議打一打~如果不爽~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去勞委會申訴~反正公司越小家~勞委會越有能力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