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ndyy wrote: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973&Itemid=76
看不懂你要說甚麼@@...
行政院於100年1月13日發布100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本標準每年公布一次,係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及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擬訂;基於政府照顧收入較低家庭之公平性及一致性考量,100年收入較低家庭標準比照99年之標準,亦即國民住宅出售部分以收入在5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出租部分以收入在20%分位點以下之家庭為照顧對象,則100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如下︰
敢問:
按就「財產所得收入、自用住宅設算租金收入、經常移轉收入、雜項收入」等項次而言,
其諸多項次收入是否實際進入閣下金融機構帳戶內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