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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郵局帳號給前同事,被鎖卡

本來就不該借他的…
他卡的話建議他去其他銀行辦存簿不就好了
他有去辦了,我有警告他叫他不準再跟我借了。

Thomas0623 wrote:
本來就不該借他的…他...(恕刪)
呂黃春弟(Cappuccino Haung)
振作~~ wrote:
他有去辦了,我有警告...(恕刪)


可能不是

警告

這麼簡單

你可能要坐牢了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天國一輝小寶寶 wrote:
可能不是

警告

這麼簡單

你可能要坐牢了


請問一下,這種的要判幾年? 會不會很重啊。
SecretId wrote:
請問一下,這種的要判...(恕刪)


佘彥興 撰文

基本上,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構成下列幾種犯罪:

一、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所以將自己的帳戶借給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二、如果跟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會被認定為詐欺罪共同正犯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同時跟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犯罪行為分擔的情況時,出借帳戶的人可能會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一分子,這樣就會成立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三、長期將帳戶交給犯罪集團使用,會違反洗錢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通常人頭帳戶都是拿來做一次性詐騙匯款使用,詐騙集團成員領完錢後就不會再重複使用這些人頭帳戶,與傳統認定的洗錢犯罪型態並不完全一樣,但若是長期將帳戶交由犯罪集團使用,那就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讚讚讚

如果被視同正犯, 那就要賠償被害人吧??

賺小錢萬歲~~~
HermesParis

詐騙集團共犯![真心不騙]

2023-04-23 7:31
smax155

此言差矣,我是為被詐騙的受害者開心,冤有頭債有主,有人賠償受害者也是件好事

2023-04-23 20:30
天國一輝小寶寶 wrote:
基本上,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構成下列幾種犯罪:
一、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幫助犯...(恕刪)

振作哥是詐騙集團共犯耶,偶像!

振作哥只要找他媽媽出面喬一下就沒事了~
下禮拜晚上8~10點要去蘆洲做筆錄了欸,已經收到通知單了。

再看看實際情況如何吧!

HermesParis wrote:
振作哥是詐騙集團共犯...(恕刪)
呂黃春弟(Cappuccino Haung)
我已經做完筆錄了欸,所以我那朋友在網路要賣手機給別人,別人付了2000塊訂金給他,他就故意不給人家手機。

警察給我看他的fb聊天記錄,確實是我同事的臉書帳號,在騙人家。

後來我同事密我,他說他臉書被詐騙集團盜走,不是他發的文章。

我當然也不相信這番鬼話,叫他警察傳喚他的時候再跟警察講。

沒想到看似單純的人,竟然會去加入詐騙集團,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

HermesParis wrote:
振作哥是詐騙集團共犯...(恕刪)
呂黃春弟(Cappuccino Haung)
smax155

才2000訂金, 應該要多一點吧, 叫他下次改進

2023-05-09 10:04
振作~~ wrote:
我已經做完筆錄了欸,所以我那朋友在網路要賣手機給別人,別人付了2000塊訂金給他,他就故意不給人家手機。
警察給我看他的fb聊天記錄,確實是我同事的臉書帳號,在騙人家。
後來我同事密我,他說他臉書被詐騙集團盜走,不是他發的文章。
我當然也不相信這番鬼話,叫他警察傳喚他的時候再跟警察講。
沒想到看似單純的人,竟然會去加入詐騙集團,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

我當然也不相信這番鬼話
沒想到看似單純的人
竟然會去加入詐騙集團
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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