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retId wrote:
請問一下,這種的要判...(恕刪)
佘彥興 撰文
基本上,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構成下列幾種犯罪:
一、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幫助犯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所以將自己的帳戶借給犯罪集團成員使用,可能會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
二、如果跟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會被認定為詐欺罪共同正犯
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三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將自己帳戶借給別人使用,同時跟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犯罪行為分擔的情況時,出借帳戶的人可能會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一分子,這樣就會成立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三、長期將帳戶交給犯罪集團使用,會違反洗錢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通常人頭帳戶都是拿來做一次性詐騙匯款使用,詐騙集團成員領完錢後就不會再重複使用這些人頭帳戶,與傳統認定的洗錢犯罪型態並不完全一樣,但若是長期將帳戶交由犯罪集團使用,那就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洗錢防制法。
「大千世界,無掛無礙, 自去自來,自由自在, 要生便生,莫找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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