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9696 wrote:
針對你的第四點,其實(恕刪)
只要你沒有簽好離職同意書,那個Mail沒什麼效力的,公司有一定制度,何況你的Mail裡頭只有一句話你選擇離職嗎?沒有把公司的那些不合理處一起寫進去?
前面網友說的很正確,離職了在去申請啥?肯定沒救,打死不簽下最後的離職單,才有申訴的機會
非自願離職會不好看?真的不會,什麼美不美言的這個真的是瞎扯
勞保繳這麼久,領半年的失業救濟金是你的權力,公司不希望你選非自願性只是他們得提前通知勞保局,而且會有登記而已,別被公司騙了
前面有網友一直說可以領到薪水的六成,這個嚴重錯誤,是公司幫你投保的薪資級距六成。例如勞保薪資最高一級為45800,你就算月薪60000,每個月還是45800X0.6而已,也就是27480。如果有沒工作的配偶多10%,有未成年子女多10%。所以如果你配偶沒有工作而且有未成年子女,最高可以領到45800X0.8,也就是36640。一些大公司為了要確保口碑也不想跟勞保局宣告,解雇員工時會直接把失業補助的額度也給你,之前華碩好像就是這樣。
該領的肯定要領,該爭取的去爭取,別傻傻的簽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