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有再加強教導嗎?若無,恐怕連勞基法11-5都站不住腳
造成公司上營運上的虧損與賠償,客戶也反映 時常叫師傅做事被師傅兇!! 或是給人答應要處理 結果不回報也不處理導致其他師傅去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罵{我也常莫名被人罵還要人道歉]
這在我父親上已跟師傅溝通很多變了,還是沒有改進 也導致客戶上的流失跟契約
//處罰不能翻過久的舊。導致客戶上的流失跟契約,舉證全因他的關係應該很難,客戶願意幫你做證嗎?(採不採納也是個問題)
開除他師傅跟我說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我口頭上說 過幾天再給你}}}}
//你當下為什麼沒拒絕?所以你當也認為是資遣嗎?是事後發現要資遣費才不開的嗎?(我會這樣認定)
可是我跟師傅說做到月底,師傅隔天就沒來了
//有誰聽到到月底?(證人敢唸證人宣讀嗎?敢簽結嗎)
再來師傅跑去跟老闆娘說:他做到當天,我心想:到底是我的問題,還是師傅的問題??
站在公司立場我是不是可以很硬的說:我不開 非自願離職開 {{我到很想問 該不該開 自願離職 因為我說月底 他跟老闆娘說當天}
//老闆娘有拒絕(到當天)嗎?完全不開應該會依勞基法19開罰.
勞工此時能做的,誤以為遭資遣,才沒去,且還是你引起,本身無自願離職之意,所以提"雇傭關係存在",要是成立 秏多久,領多久薪水。
完勝
barry-m wrote:
1.首先沒有預告開除這件事的,不然我預告半年後開除你好了,這樣你還會願意為我上班半年嗎?預告都是建立在資遣和勞工自願離職的情況下,開除是當下開除或是協商,但協商也是以勞工意見為主。
不好意思,可能我表達能力不是很好,我這裡指的是假設樓主若有按規定預告資遣日期,也依法"有要給資遣費"的前提下(實際有沒有依法不在我假設裡)前半段樓主的動作都假設是在合法的狀況下,該員工因此告知不來上班了,這情況是否就達到自願離職的條件,另三日不來上班,若樓主不答應,是不是也達到連續三日曠職的條件,那這樣還要再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証明嗎?
3.目前資方定義的不上班,坦白說並沒有發生,一方面根本不知道有沒有打卡制度,另一方面水電師傅本來就在外面跑來跑去的,類似業務,怎麼可能讓資方定義有沒又上班?
我記得前陣子勞動檢查有針對打卡單這部份作加強檢查,但我是不知樓主這部份有沒有落實,但若有實施打卡制度,到時打卡單做的曠職証明效力大嗎?(恕刪)
1.當然不符合,就算是資遣,也是雙方合意離職的日期。如果談到員工當下就要走,當然是把資遣費算一下,再把預告日的部分薪水給員工,該給的給一給,交接的交接一下,讓員工離開啊。很多公司怕夜長夢多,也是這樣處理的。哪有故意說要哪天離職才算資遣,再算計讓員工曠職的道理?通常鬧到這地步,員工也不會有心跟資方混下去了...
2.就算實施打卡制度,員工曠職的認定也是要跟員工再三確認才會成立。如公司有沒有通知員工?是否有確認曠職?如果員工剛好重病倒臥在床上,難道也算是曠職嗎?資方單方面拿打卡單做文章想要定義曠職一點用都沒有...
3.很多資方以為逼走員工就算贏了,也不用給資遣。員工自願離職可是要有完整的書面證明的(離職單等等),不要傻傻的以為一句話就可以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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