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cade wrote:其實你可以拿勞基法...(恕刪) 樓主交給在下說明我有同事在勞工局相關工作此案很簡單既然談不攏 也不用什麼證明證據離職當天清算薪資如果沒有特休未休的薪資給付直接到該縣市主管單位提出勞資爭議直接跟專員說明此情況即可專員會跟你談要哪一天來調解委員會然後勞工局就會發函給該公司記得要提供 公司全名跟地址 電話95%的公司怕被勞檢收到此函後通常就直接給你錢請你去取消調解了!通常此單位都在市政府內祝您順心
剛好最近也要換工作想順便問一下假設我在今年6月1日剛好滿3年有14天特休但是我在今年7月10號離職這樣我是否還有14天的特休呢?剛剛看了一下有網友給的特休試算表內有提到但不確定是否如內容所說明的這樣還是說要按照你離職當年度工作比例給特休天數?不知道有沒有大大知道呢?謝謝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6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8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雇主應自106年8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給予3天之特別休假;屆期後(107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108年1月31日)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甲勞工如107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7年2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縱若勞工於107年12月31日離職,第1年7天特別休假之請休權利及天數,不受影響;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你應該做的是等你1.確定離職 2.收到最後一次薪水如發現未包含應給的特休折算薪資,攜帶個人證件至各地勞工局聯合窗口直接申請調解不須攜帶其他證明,開協調會時資方自會攜帶你的員工資料及薪資計算資料至勞工局調解。因為尚未離職,你也無法確定是不是收不到特休折算,尚未離職也無法申請調解。如果資方無法合理解釋基本上應該還未招開協調會就會自動結算給你。特休方面如果你的到職日是106年年初左右,基本上依年資應給你特休是3+7共10天,不管公司是什麼周年或是歷年制,還是以法令解釋的員工年資為主,滿6個月3天滿1年7天,資方必須提出你已休特休紀錄來去扣除你應有特休,再用剩餘特休結算,如資方提不出你休假資料證明,就是得如實支付。
新手vs老手 wrote:如果您是新北市, ...(恕刪) 將自己與他人對談的錄音是保全證據先決條件是自己必須是對話參與方,再來是除了交給法院作為證據,不能隨意公開,除非錄音內的其他人同意公開也就是說,如果不會拿來扔爆料或者公諸於世那麼把自己跟他人之間的對話偷偷錄下來,以便作為提告用的彈藥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