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wulion wrote:個人是這麼覺得,汰...(恕刪) +1 同感。一家大公司不能因為要找理由裁員,對員工亂下負面評論,離職員工仍要找工作生活啊! 何況離開的不見得就是能力不佳,有時候可能跟主管處不好,被列為第一裁員順位。而那主管能力也不見得很好,只是戲棚下站久了,順勢升上主管!
有一句話:"公司花錢請你是請你來做事,不是來交朋友的....."通常說這句話的,一定是上司對下屬....但是...通常少說了後面的那一句"你如果不得我的緣,管你能力有多好,照樣請你走人".....結論政治正確 遠比 能力重要好羨慕 那個 實習生 吳總經理..."我會好好學習".... 哀
你一定是瘋了 wrote: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離職證明寫上11-5條 絕大部分的公司為了被裁員工的面子,會用11-4條來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