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小傑 wrote:
我好奇的是…補償金為...(恕刪)
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3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
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1.平均薪資就是包括所有領到的錢,連加班費也算了
2.簽約裡面一定要有約定按月或一次給付,只要沒約定就等於無效了,甚麼叫約定,就是合約裡面要寫出補償方式。否則如果後面哪天突然公司轉一筆錢跟你說是補償金,結果說依據合約要賠償更多錢那不是很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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