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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換補休1:1其實是在保護勞工權益

其實加班換補休提都不能提,更何況換休的比例還是1:1,什麼概念說給你聽,也是就當訂單趕時,就叫勞工狂加班然後換休,老闆不用給加班費,等沒訂單時,老闆就叫你用補休休假,等同以前的無薪休,你說,從此勞工還有加班費嗎?

vrjason wrote:
自由時報 2018...(恕刪)


當老闆時就會懂

vrjason wrote:
自由時報 2018...(恕刪)


應該去看勞基法條文,以訛傳訛的誤導 易淪為口水之爭。
我要是顧主我就在旺季時大家全員工作加班(在最高"合法"加班時數)
把員工操到半死後
等淡季時讓員工補休可以去看醫生吃葯
反正1:1呀!!我又沒違法

jovibon0508 wrote:
原來小時候不唸書,...(恕刪)


加班是領錢還是補休,是依「勞工意願」。 也就是選擇權在勞工。

gimin72 wrote:
我要是顧主我就在旺...(恕刪)


應該看看勞基法修正本文 ,才不會誤導,以訛傳訛。
立委諸公沒在領加班費的吧,沒領加班費可以理解加班費是多麼重要的嗎?

現在改成這樣... 要不要加班要自己跟老板協商!! 要補休要錢自己跟老板協商!!

乾脆取消最低薪資,取消固定工時,一切都自己跟老板協商就好了阿,


我是說,乾脆廢掉勞基法就好了
依條文的解讀,

若今天你跟老闆協商加班X小時,之後補修X小時,那就沒有加班費,但有工資。
若今天你跟老闆協商加班X小時,之後不補修,需依第二十四條給與加班費。


這條文是考驗老闆的良心;有人會擔心資方用權力,"強迫" 協商。
但,員工有權力說No,但遇到無良老闆時,怕日子不好過。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三十二條之一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u168.i168 wrote:
去看看勞基法修正本文,才不會以訛傳訛,淪為政治口水之爭。


看完了,然後呢?

老師:「大雄,你根本不懂中文」
大雄:「老師,你根本不懂胖虎」

lovesusu wrote:
這條文是考驗老闆的良心;有人會擔心資方用權力,"強迫" 協商。


誰跟你強迫協商,現在是文明社會!

本年度年終獎金依各員工共體時艱之配合度給予,共體時艱4個字自己想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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