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quidgroove990 wrote:很認同 olding...(恕刪) 關於勞動法第11條的要件真的不是那麼容易就構成的, 說明如下:1.歇業或轉讓時。 這是指公司真的倒了, 或賣給別人的情況。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這是指真的要有數據或報表可以證明, 例如1~2年的虧損, 而非1~2個月的虧損而已。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這是指公司因為天災人禍等人力無法對抗的因素, 而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業務性質變更, 例如: 生產電腦化、機械化、自動化, 造成有減少勞工的必要, 或裁撤行銷方面的部門或單位, 轉而專心研發等情況, 而造成有減少勞工的必要。但公司要資遣該批勞工, 仍需要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也就是說, 勞工不接受公司的輔導轉職, 或是工作領域完全不符, 而完全無法安排其他工作而言。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這要件看似容易, 但在適用上非常的困難。 首先公司對該員工需要有明確的工作職掌及範圍, 並對該員工的工作表現有合理且適當的要求。對於員工表現不佳, 不能勝任時, 須加以溝通、瞭解, 並作成書面紀錄(證據), 並針對其工作職掌及範圍進行調整, 以期員工可儘量有相應的工作表現, 上述程序至少進行三次以上, 對該員工的工作表現確實無合理期待的可能, 始能進行資遣。現行各家公司所實行的考核制度, 例如KPI的設定及考核等, 無法用來作為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證明。以上所談資遣, 是指對一般的勞工而言,若是請休育嬰留停的婦女, 則依性別平等法的規定處置, 雖性別平等法第17條與勞動法第11條大同小異, 但就是少了"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規定。若是懷孕婦女, 則請勿任意資遣或解僱, 因為只要資遣或解僱, 就非常容易落入性別平等法第11條的規範, 僱主就算有理也是說不清的。
mariase wrote:勞動部說的,雖然這...除非作為太誇張,不然公司要用勞基法11條來資遣似乎也不是這麼容易...(恕刪) 只是提醒樓主回公司上班的話, 相信會遇到老闆的刁難, 甚至計劃性製造樓主不適任的證據. 懷孕並非免死金牌. 如果工作上表現很有問題而被資遣, 勞工局也未必會站在懷孕者那邊. 因此, 除了要保留工作相關資料, (工作職掌, 老闆交待的事項, 請假紀錄, KPI.....etc) 自己本身也要維持合理的工作表現, 避免有機會讓老闆有理由. 也萬一走到勞工局的話, 有保留資料就可以拿出來反駁.PS, 之前看過一個case, 孕婦上班沒在做該做的事情, 因毫無表現而被資遣. 雖然有告上勞工局, 但公司沒有因此被裁罰的例子. 故才說, 孕婦不是免死金牌, 太不長眼的話, 還是可以被資遣的
星幻 wrote:說題外話…如果我是...(恕刪) 看到一堆回文都再"感同身受""老闆"的心情,實在是倍感無奈,難怪台灣永遠就是鬼島,勞工工作環境也不會改善。設立公司聘僱員工本來就要有心理準備會遇到這樣的狀況,一開始樓主的雇主就高薪低報錯在先,而且這是很多中小企業長久以來的"陋習" !正常的反應本來就如樓主這樣,結果一堆"雇員"都來檢討樓主,就跟現在的中國檢討台灣的民主一樣。難怪台灣的雇傭生態沒保障不是沒有道理的,懷孕的勞工保障本來就是基本權益,看到那麼多人在那邊幫慣老闆說話,希望這些人將來遇到類似的狀況必定能體諒慣老闆的辛勞! 千萬不要去爭取權益,以免老闆不開心。我給人請過,現在我也自己當貿易商的老闆,如果沒有那個屁股,就不要去創業,做剝削勞工的行為,只會讓人覺得不齒。PS 祝福樓主早日脫離這樣的工作環境,大企業還是有大企業完善的制度。
leimi wrote:好奇問一下,你當初有向公司反應過嗎?還是就直接去勞工局申訴檢舉? 看公司後續的處理方式,應該說好險有先去檢舉申訴有撤案壓力的情況都只願意補足育嬰津貼要求自行離職生育津貼損失、失業津貼損失、資遣費、非自願離職等通通沒有沒有勞動局撤案壓力的情況下,開出來的條件可能還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