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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聘僱通知,報到日卻來電通知該職缺暫緩導致失業...


valta wrote:
我覺得樓主要先說清楚,他手上拿到的offer letter內容是?
像我之前拿到的上面會有註明到職日、薪資、HR主管跟我的簽名
這樣就我的認知是有法律效用的...


其實只是口頭約定也是成立的哦。
只是如果上法院要能舉證(例如證人,錄音等),那口頭合約就能成立,
也同様具有法律效用。(有錯請糾正)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台灣沒有良心的公司很多

有良心的很少

被表是正常的

如果太在意這個

不如快點去找下個工作

你可能有貸款要繳

沒有人會同情你

顧好自己

bluesystem wrote:
其實只是口頭約定也是...(恕刪)


如果你沒去上班的話,公司可以告你請求賠償嗎

如果可以,那才有可能去告公司,如果不行,那要什麼賠償

這有一點類似詐騙的感覺,被騙得人損失了原有公司的薪資和再次求職時間內的收入,遺憾的是,目前無法可管也無法可告,
不然樓主可以去告那家公司詐騙看看,或許有善良的法官會站在您這邊。
superfat wrote:
如果你沒去上班的話,公司可以告你請求賠償嗎
如果可以,那才有可能去告公司,如果不行,那要什麼賠償

這句話看起來有道理;但卻不符合比例,
如果他沒去那公司,那公司不至於會倒掉吧!
相對的,苦主沒了工作也就沒了生計,
不能等向看待吧。
我以前也遇過,收到報到通知日期後,過幾天還跟我說,又寄信請我最好再找新工作,其實台灣公司在請人的問題一大堆,整天只會罵年輕人,其實公司自己本身也沒有好到那去,不負責任爛到底。
求償是能拿到多少錢?在找別間就好了,
換個角度想,說不一定老闆也是想用你,
只是剛好營運不順利。

w3210 wrote:
上圖為小弟與這間公...(恕刪)


這種事情只能摸摸鼻子
畢竟台灣本來就偏向資方
1.該去勞工局就去勞工局...
不管你是不是勞工,去了就能知道適不適用..新北市政府內一樓就有辨事處...

2.所謂的賠償,不單單是資讉費,而是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至少政府會給你一點錢,你才能好好找工作,而不是亂找一間工作去作...
(當然這部份錢,以後會從你的退休金去掉)

以上...樓主加油了...工作要找,也是要去勞工局問問...等有結果再來公佈給大家知吧!

刪刪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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