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lta wrote:我覺得樓主要先說清楚,他手上拿到的offer letter內容是?像我之前拿到的上面會有註明到職日、薪資、HR主管跟我的簽名這樣就我的認知是有法律效用的... 其實只是口頭約定也是成立的哦。只是如果上法院要能舉證(例如證人,錄音等),那口頭合約就能成立,也同様具有法律效用。(有錯請糾正)
superfat wrote:如果你沒去上班的話,公司可以告你請求賠償嗎如果可以,那才有可能去告公司,如果不行,那要什麼賠償 這句話看起來有道理;但卻不符合比例,如果他沒去那公司,那公司不至於會倒掉吧!相對的,苦主沒了工作也就沒了生計,不能等向看待吧。
1.該去勞工局就去勞工局...不管你是不是勞工,去了就能知道適不適用..新北市政府內一樓就有辨事處...2.所謂的賠償,不單單是資讉費,而是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至少政府會給你一點錢,你才能好好找工作,而不是亂找一間工作去作...(當然這部份錢,以後會從你的退休金去掉)以上...樓主加油了...工作要找,也是要去勞工局問問...等有結果再來公佈給大家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