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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加班費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

bosimeiya wrote:
這個有人看得懂嗎?
應該是(1.33x2+1.66x6)/8=1.5775
1.5775 日薪才對吧


滿滿的大樓梯沒說錯,
一例一休前的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假設一家公司的薪資制度是月薪制,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
原本星期六、日不必上班,
但某個星期六要員工加班,
因為它是月薪制,
原本星期六、日就有計薪,
假設勞資雙方協議星期日是舊勞基法第36條所規定的那1天例假日,
那麼依舊法第24條在星期六加班前2小時只要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1/3以上、其後的6小時每小時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2/3以上即合法,
因為月薪制在星期六本來就是有付薪水的。
當然,
很多有良心的顧主會再額外多給1.33和1.66的薪水,
但也有不少只給1的薪水,
最惡劣的是只再多發0.33和0.66的。
至於星期日(例假日)加班因為符合舊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其加班費依舊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很多資方會說月薪制原本就有計薪了,
所以星期日加班就是給1的薪水。

比較一下上面對照表,
一例一休只是把這部分資方可以惡搞勞方的巧門闗掉,
對原本就善待勞方的雇主而言根本就沒增加成本,
惟一有可能增加成本的地方在於休息日加班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者以8小時計,
其實這也是避免資方惡搞勞方,
說真的,
資方如果要勞方假日去加班1小時然後只計1小時加班,
根本就是在糟蹋人。

ncvt wrote:
滿滿的大樓梯沒說錯...(恕刪)


應該不是這樣 假日加班應該引用39條 並不是24條的延長加班

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
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
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
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休假日

當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這些休假日,包括: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每七日中至少應有的一日休息日,不一定是
星期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指國定假日,也就是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之應放假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此僅
指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

工資應加倍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規定,休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在
休假日工作,依同條後段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並不是雇主應
另外再給兩倍工資。而是除了雇主原本有給與之當日工資以外,再加
給實際工作應得之工資。
timeriver235 wrote:
應該不是這樣 假日加班應該引用39條 並不是24條的延長加班
假日加班費

我在前面就說過了,
一例一休前的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即使原本是週一至週五上班、每天工作8小時的公司,
星期六(假設勞資雙方協議以星期日為例假)加班並不是勞基法第39條所規定的例假日加班,
只是延長工時而已,
因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已工作了40小時,
又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資雙方協議以星期日為例假,
那星期六就不是例假了。

就是因為原本的勞基法只在第30條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很多人就直覺的以為每週工時40小時就週休二日(因為大部分公司每天上班8小時),
事實上很多服務業在一例一休前都是每週上班6天、每天工作6或7小時,
因為舊勞基本根本就沒規定週休二日,
我再強調一次,
一例一休前的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每期星工作第6天也不算例假日加班,
它只是勞基法第24條的延長加班,
這也就是為什麼要修法一例一休,
事實上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
timeriver235 wrote:
休假日
當勞工於休假日工作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這些休假日,包括: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每七日中至少應有的一日休息日,不一定是
星期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指國定假日,也就是勞動基準法施
行細則第23條所規定之應放假日。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此僅
指由勞雇雙方事先協商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

勞基法有關例假的規定條文,
舊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一例一休後的勞基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好好比較差別在那裏,
這裏是你的盲點所在。

有關國定假日,
舊勞基法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新勞基法第37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不論是新、舊勞基法,
國定假日均非屬勞基法第37條規定的例假日或休息日,

至於新、舊勞基法第38條規定的,
是特別休假,
也不是例假日或休息日。


timeriver235 wrote:
應該不是這樣 假日加班應該引用39條 並不是24條的延長加班
假日加班費

你的盲點在於你誤以為在舊勞基法時代就已週休二日的公司在週休的那2天去上班都算是例假日加班,
事實上每週只有第7天去上班算例假日上班(如同你所說,這一天不一定是星期六or星期日)。


ncvt wrote:
你的盲點在於你誤以...(恕刪)


受教了 長知識 感謝
有修法沒落實……週休二日……和一休一例有何差別???有落實週休二日比一休一例好……因為大家都不守法所以假日只多發一天……沒什麼差別
真的~~~從頭到尾都是樓主搞錯了...

國定假日的加班費一樣都是多給一天的薪資,並沒有所謂的2倍。
國定假日部分舊制跟新制是一樣的。

shentunglin wrote:
一例一休上路 , ...(恕刪)


我是增加

老闆說一句話,按照規定

上個月加班時數11小時,加班費2430,都是平時加班
老實說,一個和人民息息相關的法,到了現在還是一堆人搞不清楚,要說這個政府宣導解釋不足,還是人民對於自身的權益不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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