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imeiya wrote:
這個有人看得懂嗎?
應該是(1.33x2+1.66x6)/8=1.5775
1.5775 日薪才對吧

滿滿的大樓梯沒說錯,
一例一休前的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假設一家公司的薪資制度是月薪制,
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每天工時8小時,
原本星期六、日不必上班,
但某個星期六要員工加班,
因為它是月薪制,
原本星期六、日就有計薪,
假設勞資雙方協議星期日是舊勞基法第36條所規定的那1天例假日,
那麼依舊法第24條在星期六加班前2小時只要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1/3以上、其後的6小時每小時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2/3以上即合法,
因為月薪制在星期六本來就是有付薪水的。
當然,
很多有良心的顧主會再額外多給1.33和1.66的薪水,
但也有不少只給1的薪水,
最惡劣的是只再多發0.33和0.66的。
至於星期日(例假日)加班因為符合舊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其加班費依舊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很多資方會說月薪制原本就有計薪了,
所以星期日加班就是給1的薪水。
比較一下上面對照表,
一例一休只是把這部分資方可以惡搞勞方的巧門闗掉,
對原本就善待勞方的雇主而言根本就沒增加成本,
惟一有可能增加成本的地方在於休息日加班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者以8小時計,
其實這也是避免資方惡搞勞方,
說真的,
資方如果要勞方假日去加班1小時然後只計1小時加班,
根本就是在糟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