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1,禮貌性去電找到當時面試的最高主管,並清楚的表達你的處境與立場.步驟2,書面向勞工局提出詢問與處置方式.步驟3,保留證據並訴諸媒體,條例式的清楚記錄整起事件的始末(包括:人,事,時,方式與回應)PS1:兼差離職證明書,兼差薪資所得,退租證明,新簽訂的租賃合約,押金證明與賠償條款,試算個人精神與實際損失的數據等....PS2:請認真並仔細思考~如果最後因採取了以上的步驟而迫使此公司聘僱你,請問,你仍然想到職嗎?你敢到職嗎?
這種常看到你們還沒有正式僱傭關係,所以頂多拿合約告這間公司毀約拿一點點(真的是一點點)的賠償囉我反而覺得是樓主處理的不好,人又不是在台中還是高雄。永和房子幹嘛那麼早退租?兼職的工作幹嘛那麼早辭掉?正常邏輯不是先到職後在試用期內看看彼此和不合適再考慮搬家等等因素嗎?請問樓主是第一次錄取正職工作嗎?反過來想,假如雇主有兩三個好的候選人最後選了你,然後拒絕另外兩個。你在正式簽合約後準備要到職前突然說不去了。雇主也一樣只能摸摸鼻子重新找人呀。難道要告你毀約嗎...?而且假設你最後逼這家公司錄取你了,你敢到職嗎?我是不太敢...@@
xiulala wrote:這種常看到你們還沒...(恕刪) 因為退租 離職都要提早至少2周前告知 不然押金拿不回來(永和這押金要20000) 也怕兼職薪資會被扣..通勤的話不考慮 騎車要騎1.5小時遇到下雨天怕出事 坐捷運更麻煩時間會比騎車久1天車資也要200左右 1個月也要4.5千我淡水租房才6千...另外據我所知 公司任用人除了正取之外 一定會有第一備取甚至第二備取 以防止正取沒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