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仔 wrote:
請教各位先進,如題所示,
如果公司沒經過員工同意,把補假日挪用當作公司員工旅遊日,
這樣在勞基法上站得住腳?
是不是又一個天才發明如何省掉員工的福利跟公司開銷?
(注:員工旅遊屬不強迫性,只是觀感不佳;公司沒有福委會;公司家族經營,他們自己說的算)
先謝謝各位先進賞臉留言了!
首先,員工旅遊不是公司的義務,這種旅遊可辦可不辦
就像年終獎金,也不是公司義務,可給可不給
其次,如果公司願意辦,並選在工作日,那就變成公司分配的任務,類似教育訓練,不去的話就要請假扣錢
所以,公司選在休息日,這樣不願去的也不用扣錢,不是皆大歡喜嗎
瞬仔 wrote:
我想還是在有沒有勞資雙方溝通過,這是關鍵點。
選日子還要雙方溝通?
頭一次聽說
既然辦理旅遊不是義務
則哪一天去,為什麼要溝通呢
就像發年終獎金
發多少,也要事先跟員工溝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