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以前勞基法是有試用期這三個字, 後來取消了~就變成有或沒有都是合法重點也不在這裡 這裡是說 如果不適合要請你走 是要那張非自願離職單~資簽費才幾天根本可以忽略不計有個公司根本就不想要開tallchin wrote:應該說,對勞基法來...(恕刪)
一般年輕人真的很可憐都被老人說先求有再求好工作面試被老狐狸唬得一楞一楞要求白紙黑字一條一條寫清楚OFFER被當要求太多別的應徵者就沒你要求那麼多就你一直GGYY我還不如用別人說真的展現能力 充實自我還有遇到好上司都沒有的話大概知道該怎麼玩了
實在沒時間看完全部的回文但一面倒的都是說公司的錯但你有想過,會不會是你的問題?試用期過後調薪,若是調低,那沒調整不就等於加薪?如果說你表現超乎常人,加班時數大於平均數,建議採用的超多,你覺得公司會不留才嗎?
老闆約定要有試用期 合法嗎?94/12/29一、案例事實淑玲應徵上一家公司,擔任行政助理的工作,面試時主管就表明,公司規定如果錄取了,必須試用3個月,試用合格,才錄用為正式員工。淑玲明天就要報到,心裡對試用期間很有意見。因為朋友告訴她,現在勞基法已取消所謂的試用制度,老闆可以自行約定要求試用期嗎?二、法律解析法律上的觀點:企業僱用勞工可不可以先試用,答案是可以的。理由有下列幾點:1、勞動基準法沒有禁止試用的規定,在民主社會沒有禁止就是准許。2、外國法例:雇主可以試用員工。國企業主大概不會比外國企業更有招才的眼光,當然也需要試用期間才能找到適任的員工3、試用的爭議不在於可不可以試用,而是在如何避免雇主濫用試用制度,比如試用期間是否太長,試用後不錄用要講出客觀、合理的理由等,才是真正保護勞工,否則雇主全面都約定短期工或臨時工,對勞工反而不利法律上關於試用的規定:本來在勞動法施行法則第6則第3項規定:「勞工之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規定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是保護勞工的意思,限制雇主試用期間不可超過四十日,避免試用期間太長,影響勞工權益。但是這個規定在86年6月12日刪除,但刪除的意思不是不可以試用,而是可以試用。並且不受四十日的限制。法律解析:試用期間得自由約定,有約定一個月、三個月也有一年的,多久才算適當,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是依照行業別、工作職位不同而定。勞工如果認為試用期太長,該怎麼辦?法律上能做的還有一招就是主張權利濫用;主張勞動契約違反誠信原則及公序良俗。還有一點更重要,如果試用後不錄用,雇主要提出客觀的理由,且與社會通念相當才可以不錄用。日本判例也如此認為,不是隨便僱主說試用不合格就不合格的。來源法務部
不一定 要看是只有他這樣 還是所有同期的都是我之前也遇過有公司談好N薪水 結果進去報到時說是N-3000 同期每個都一樣那是管理層的風格問題 除非是針對版主ryan7028 wrote:年輕人...這是在暗...(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