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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經驗談(2016.7.30更新)

薪資扣繳憑單更正(沒錯,這公司連薪資都灌水申報)==>去國稅局檢舉喔,嘿嘿嘿...
我也有疑問
1.公司主張業務緊縮人力需要調整,為了不以裁員的方式解決,有提供兩種方式①降薪留用,薪資還是合乎最低薪資②調整上班地點

勞方的決定是
①不接受降薪
②不願意去其他地方上班

所以是勞方自願放棄勞僱關係,公司也就不需要給資遣,屬於自願離職?
根據本人自身多次類似經驗, 應該是樓主提供給勞工局的資料不夠明確. 你不用寄望相關單位能主動查到甚麼, 公務員雖然很被動, 能力也待加強, 但依法執行這件事倒是還蠻確實的. 奉勸大家以後可以事先諮詢需要哪些資料, 準備好了等攤牌那天

ChangSH wrote:
有一個觀念想告訴樓主,"勞動部勞工局都是(行政機關)",
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機關)...(恕刪)


基本上版主就是一位搞不清楚政府單位職責的可憐勞工
想申訴爭取權益卻走不對路
走錯了路還怪那條路怎麼達不到目的地


歡迎來到 wrote:
我也有疑問1.公司...(恕刪)

依據勞工基準法規定
這樣屬於雇主施以勞工不利之處分
勞工不接受,雇主只能以資遣處理
依規定給予資遣費以及每星期兩天求職假,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給付
或可請勞工直接當日契約終止,但要給予預告資遣期間薪資
同一僱主同一事業體,工作滿三個月未滿一年,需預告十天
愈一年未滿三年,需預告二十天
三年以上者,需預告三十天
期間工資一定要照給
此為勞基法規定
通常企業都是當日資遣,並直接給予預告工資
避免,被資遣勞工影響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請叫我打臉王

pwwang wrote:何來勞方什麼都沒有?
資方因業務緊縮,就算僱佣關係已停止,也該走資遣程序,請問資遣程序走了嗎?
公司未辦理資遣、開除,勞工也沒自請離職,僱佣關係會自動消失?
另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輸贏是重點嗎?
輸了,關係不存在,那社區與保全解約日,就是員工的資遣日,公司應走資遣程序)


Q1:何來勞方什麼都沒有?
資方因業務緊縮,就算僱佣關係已停止,也該走資遣程序,請問資遣程序走了嗎?
公司未辦理資遣、開除,勞工也沒自請離職,僱佣關係會自動消失?

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公司就依照就業服務法罰3萬。
依本案公司可以資遣,只是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這個資遣行為還是合法,
僱佣關係就不存在。
如果仍然覺得這樣是非法資遣,要確認雇傭關係仍然存在,那就去司法訴訟吧。
一般類型勞資爭議的確法院偏向勞方,但是這種保全業,
具有工作場所不確定特殊性,尤其原先工作場所已經不存在,
資方也有提供其他工作地點供選擇。法院不見得會偏向勞方。
簡單的說:(公司已經資遣樓主,只是不想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Q2:另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輸贏是重點嗎?
輸了,關係不存在,那社區與保全解約日,就是員工的資遣日,公司應走資遣程序

假設樓主月薪3萬,要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審裁判費要繳3萬6。
訴訟期間還要工資扣除,如果真的勞工贏了,也無法回到原本工作地點上班,
也不願去新地點上班,要花3萬6去訴訟一個幾乎勞方不會贏的訴訟,
而且也不願意回到公司新地點上班,這樣也要訴訟嗎?
如果司法訴訟不用考慮其訴訟成本? 那就一直告吧。
就算輸了也是可以上訴。.....那就告吧。
(公司已經資遣樓主,只是還沒有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3:樓主適合進行 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訴,裁判費1000元。
簡單的說:(公司已經資遣樓主,只是還沒有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樓主要討回的就是資遣費大約2萬及預告工資大約2萬,一共大約4萬元。
為了看你的文,我還要反白...
加油!
不是公司已經進行資遣就穩贏,更何況公司還沒付資遣費跟預告工資。

實際上就算已經資遣,勞工還是可以提告雇傭關係存在。

一般勞工不會去提告,是因爲沒那時間跟金錢跟公司慢慢耗

google “資遣” “雇傭關係存在”,
有一堆案例,自己研究一下
現在的資遣費遠不如勞退舊制的一年年資一個月,雇主連這也不願付,無良啊!
您收到的回覆和我收到過的幾乎一樣,
也是查無不法等等。

去電問有無查證公司提交文件內容,說是有文件就相信,
要求將公司提交無不法的文件拿來看看,又說是機密。

最後還是要自己去跟公司走法院,
在協商過程公司自知理虧勝算不高賠錢和解,
150萬的和解金勞工局都能查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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