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SH wrote:
有一個觀念想告訴樓主,"勞動部勞工局都是(行政機關)",
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機關)...(恕刪)
基本上版主就是一位搞不清楚政府單位職責的可憐勞工
想申訴爭取權益卻走不對路
走錯了路還怪那條路怎麼達不到目的地
pwwang wrote:何來勞方什麼都沒有?
資方因業務緊縮,就算僱佣關係已停止,也該走資遣程序,請問資遣程序走了嗎?
公司未辦理資遣、開除,勞工也沒自請離職,僱佣關係會自動消失?
另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輸贏是重點嗎?
輸了,關係不存在,那社區與保全解約日,就是員工的資遣日,公司應走資遣程序)
Q1:何來勞方什麼都沒有?
資方因業務緊縮,就算僱佣關係已停止,也該走資遣程序,請問資遣程序走了嗎?
公司未辦理資遣、開除,勞工也沒自請離職,僱佣關係會自動消失?
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公司就依照就業服務法罰3萬。
依本案公司可以資遣,只是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這個資遣行為還是合法,
僱佣關係就不存在。
如果仍然覺得這樣是非法資遣,要確認雇傭關係仍然存在,那就去司法訴訟吧。
一般類型勞資爭議的確法院偏向勞方,但是這種保全業,
具有工作場所不確定特殊性,尤其原先工作場所已經不存在,
資方也有提供其他工作地點供選擇。法院不見得會偏向勞方。
簡單的說:(公司已經資遣樓主,只是不想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Q2:另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輸贏是重點嗎?
輸了,關係不存在,那社區與保全解約日,就是員工的資遣日,公司應走資遣程序
假設樓主月薪3萬,要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審裁判費要繳3萬6。
訴訟期間還要工資扣除,如果真的勞工贏了,也無法回到原本工作地點上班,
也不願去新地點上班,要花3萬6去訴訟一個幾乎勞方不會贏的訴訟,
而且也不願意回到公司新地點上班,這樣也要訴訟嗎?
如果司法訴訟不用考慮其訴訟成本? 那就一直告吧。
就算輸了也是可以上訴。.....那就告吧。
(公司已經資遣樓主,只是還沒有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3:樓主適合進行 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之訴,裁判費1000元。
簡單的說:(公司已經資遣樓主,只是還沒有給勞工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樓主要討回的就是資遣費大約2萬及預告工資大約2萬,一共大約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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