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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懷孕六個月公司不續約了怎麼辦

我也是約聘
因為我們公司正職需要台清交成頂大,留美,留法的碩博士
老闆挺我,但人資規章就是這樣

我積極人生觀
所以每年績效都是特優
工作責任制,老闆都讓我把加班費填滿

坦白說,我走了,公司有一半專案會停滯,因為沒人有能力接的起來

派遣/約聘好不好??
看你心態
你重視它,它就重視你

如果你心態,我就是工人,我做工人事
老闆就找最不重要的事給你做
當然時間到,老闆叫你走,不痛不癢,隨時都可以找小鮮肉,小姑娘
反正要穿得票漂亮亮,吹冷氣的人多的是
任何行業的"契約工"

合約到期後.......

公司都沒有義務需要續約
相對的如公司要續你不想續也可以

合約本來就雙方認同的"範圍"內

用不用你通常是公司決定

勞基法要看懂#

不是你決定要不要給公司續


一般來說雙方是相等的

除非你夠大咖人才~公司來求你效力......不然一般當然是公司選擇要不要用你

min2580 wrote:
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多...(恕刪)

待了三年了還是契約,這種公司還是早早離開吧!
min2580 wrote:
只是認為該公司是不是應該盡一些社會的義務

她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三年了 就因為懷孕而不續約

況且該公司還是台灣百大企業

做出這種歧視孕婦的行為 社會正義何在

原本計畫要請的產假也請不到了 該怎麼辦


我覺得不續聘才是符合社會正義阿
看你的話中似乎還因為無法請到免費產假而有微詞
真無法想像台灣社會竟然還有這種..........人
只要照勞基法走也沒輒
工作再找就有了搞不好比現在好也沒人敢保證不可能
台灣"賣力"的契約工沒有未來

上市電子公司一樣薪水很低
品牌講起來好聽而已

這些人就是在做僅存的少數台製3C產品

一綁就是一年半載浪費青春錢也沒比較多

新竹某上市網通公司現在還在24K




min2580 wrote:
我太太目前懷孕五個...(恕刪)


你講這不是廢話

半年一簽

如果簽半年

再請半年產假

你當公司是白痴嘛?
我不懂這種,明明點了魯肉飯吃,吃玩卻嫌說怎麼沒有桌邊服務或甜點這種抱怨?還是你沒辦法理解"契約"與"正職"的差異?

你的太太也不是才簽幾個月未滿約就被請離開,而是每半年一約,已經做三年,算起來應該簽了至少六次約,那就應該很明白契約期滿要不要續約是看公司,結果現在來個我們懷孕最大,資方好壞壞來討拍?

建議把合約影本拿出來先,然後去勞工局請教一下上面的條款,不過應該是沒有幫助啦!

不然還有一招,台灣最美麗的風景,就是鬧上新聞媒體,反正很多理盲濫情的鄉民會不分黑白給你推推拍拍鍵盤支持的。

這篇這麼酸真是抱歉,但實在看不下這種把錯都堆別人身上,我弱可憐我有理的言論。
大家都講了這是公司規避企業責任在制度上逃避的手法,大公司都是追求利潤
即使百大企業也不會把社會責任放當成重點,相信樓主遇到的狀況只是之一,
後續只能看公司願意給怎樣的善意,畢竟在制度上公司也沒有違法的問題。
soso895315789 wrote:
講求 利益 跟 績...(恕刪)
felix0330 wrote:
其實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明白規定了勞動契約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工作已經三年,除非屬於特定性與季節性之定期工作,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其實應該算一般員工,不能視為約聘人員。但是話說回來,這條法律好像連政府自己都違反,使用約聘員工執行有繼續性工作。你可以拿這條去申訴,或者去法院告公司。只是支付律師費後,是不是符合經濟效益那就不知道了。


這個主張沒錯,契約工不是可以這樣簽三年的,公司本身作法就有問題

直接去告,加上孕婦條款,公司會輸很多

說真的,都工作三年了才懷孕,這沒有很不應該吧?

又不是一到職沒兩個月就懷孕

先花一些諮詢費找律師商談一下,有能力的律師應該是不會輸的
嘘は真実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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