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2580 wrote:
只是認為該公司是不是應該盡一些社會的義務
她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三年了 就因為懷孕而不續約
況且該公司還是台灣百大企業
做出這種歧視孕婦的行為 社會正義何在
原本計畫要請的產假也請不到了 該怎麼辦
我覺得不續聘才是符合社會正義阿
看你的話中似乎還因為無法請到免費產假而有微詞
真無法想像台灣社會竟然還有這種..........人
felix0330 wrote:
其實勞動基準法第九條明白規定了勞動契約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所以工作已經三年,除非屬於特定性與季節性之定期工作,應該視為不定期契約。也就是其實應該算一般員工,不能視為約聘人員。但是話說回來,這條法律好像連政府自己都違反,使用約聘員工執行有繼續性工作。你可以拿這條去申訴,或者去法院告公司。只是支付律師費後,是不是符合經濟效益那就不知道了。
這個主張沒錯,契約工不是可以這樣簽三年的,公司本身作法就有問題
直接去告,加上孕婦條款,公司會輸很多
說真的,都工作三年了才懷孕,這沒有很不應該吧?
又不是一到職沒兩個月就懷孕
先花一些諮詢費找律師商談一下,有能力的律師應該是不會輸的
嘘は真実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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