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il_Justice wrote:
一般公司要上市上櫃的流程應該是:公開發行(IPO)進入興櫃=>上市上櫃審議會審核通過=>上市或上櫃
IPO是「公開發行股票」,進入的是興櫃,但是進入興櫃股票即可在公開市場進行買賣...(恕刪)
登錄興櫃程序 所謂的 "公開發行"
跟 "IPO 首次公開發行" 是不一樣的
台灣所謂 公開發行公司 包含比較廣
在跟主管機關申請要上市上櫃後,
資料沒問題, 就可以稱為公開發行公司了
這點可能跟國外不太一樣, 所以容易誤解
從證所稅看看國稅局是怎麼認定 IPO 的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 (10 4.1 .1 4 總統公布 )
核實計算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為什麼 IPO 不包含興櫃? 為什麼要跟興櫃分開項目課稅??
因為國稅局認為 首次"上市上櫃" 才叫做 IPO
建議把IPO當作 首次公開募股 會容易了解一點
五木拉麵 wrote:
登錄興櫃程序 所謂的 "公開發行"
跟 "IPO 首次公開發行" 是不一樣的
台灣所謂 公開發行公司 包含比較廣
在跟主管機關申請要上市上櫃後,
資料沒問題, 就可以稱為公開發行公司了
這點可能跟國外不太一樣, 所以容易誤解
從證所稅看看國稅局是怎麼認定 IPO 的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簡介 (10 4.1 .1 4 總統公布 )
核實計算所得
(一)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IPO 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
為什麼 IPO 不包含興櫃? 為什麼要跟興櫃分開項目課稅??
因為國稅局認為 首次"上市上櫃" 才叫做 IPO
建議把IPO當作 首次公開募股 會容易了解一點
大大是不是有些許的誤解?
前面有大大也有提出上市櫃的流程
一般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果想要申請上市櫃,就要進行所謂補辦公開發行,此時就必須進行所謂的IPO(首次公開募股)才能變成公開發行公司
再來您所提國稅局課稅於IPO股票課稅部分:「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在沒有上市櫃前賣出的的是計算在興櫃裡課稅範圍裡,但是在上市櫃後才賣出的才適用於IPO股票,此部分只是股票取得時間與賣出時間不同所適用的課稅認定不同而已,而不是「首次上市上櫃才叫IPO」
以上,還請大大參閱
Evil_Justice wrote:
一般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果想要申請上市櫃,就要進行所謂補辦公開發行,此時就必須進行所謂的IPO(首次公開募股)才能變成公開發行公司
再來您所提國稅局課稅於IPO股票課稅部分:「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在沒有上市櫃前賣出的的是計算在興櫃裡課稅範圍裡,但是在上市櫃後才賣出的才適用於IPO股票,此部分只是股票取得時間與賣出時間不同所適用的課稅認定不同而已...(恕刪)
前面已經說過. 申請興櫃前的那個 "公開發行" 那不是IPO
那只是一個類似行政手續 一個申請要上市上櫃的動作 資格
如果在上市上櫃前.甚至上興櫃前, 就已經有 IPO
那國稅局還分門別類去課稅是為了什麼呢?
上市上櫃興櫃 股票事前同樣都經過了IPO,
那為什麼課稅卻要走不同制度?
簡單講, IPO 又稱 "首次公開募股"
如果在上市上櫃上興櫃前,就已經公開募股過了
那還上市上櫃作什麼???
五木拉麵 wrote:
前面已經說過. 申請興櫃前的那個 "公開發行" 那不是IPO
那只是一個類似行政手續 一個申請要上市上櫃的動作 資格
如果在上市上櫃前.甚至上興櫃前, 就已經有 IPO
那國稅局還分門別類去課稅是為了什麼呢?
上市上櫃興櫃 股票事前同樣都經過了IPO,
那為什麼課稅卻要走不同制度?
簡單講, IPO 又稱 "首次公開募股"
如果在上市上櫃上興櫃前,就已經公開募股過了
那還上市上櫃作什麼???
唉,又來一個



拜託,去查清楚整個上市上櫃的流程再來見解可以嗎?或是去問一下貴公司會計師或股務代理
拿著國稅局的課稅條件來解釋證券交易法,大大也是我所遇過的第一人了!
上市上櫃準備流程
上面文件是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勤業眾信的訓練文件,您可以看一下嗎?
請麻煩您看一下文件的第六頁:「股票公開發行流程」;第一點就是「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
國稅局解釋:
「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請問您有看清楚了嗎?IPO股票是在還沒上市上櫃前就已取得
如果您還要堅持您所寫的,或者是要跟我說「股票公開發行跟公開募股」是兩回事;那你就繼續自認為吧!小弟不再回應


如果大大真的有興趣把這問題討論到底,小弟歡迎與您相約至證交所去詢問一番
Evil_Justice wrote:
唉,又來一個![]()
![]()
拜託,去查清楚整個上市上櫃的流程再來見解可以嗎?或是去問一下貴公司會計師或股務代理
拿著國稅局的課稅條件來解釋證券交易法,大大也是我所遇過的第一人了!
國稅局解釋:
「所謂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或配偶相互贈與的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屬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請問您有看清楚了嗎?IPO股票是在還沒上市上櫃前就已取得...(恕刪)
其實這段的重點是下面紅字
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
也就是要上市上櫃之後, 才叫做 IPO 股票
國稅局有沒有跟你提到興櫃??
如果興櫃前就有 IPO , 那為什麼這邊IPO又變成這樣?
為什麼 IPO 有兩種定義?
那興櫃股票算不算 IPO ? 你不是說先IPO, 再上興櫃?
關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一向積極扶植新興高科技產業與中小企業掛牌及籌資,努力建構櫃買市場成為兼有上櫃股票(經IPO 實審掛牌)、興櫃股票(IPO 前登錄買賣)的多層次市場。
櫃買中心是怎麼解釋興櫃股票的? IPO前登錄買賣
興櫃是在 IPO前
如果你所說為真
我去年就不用因為買興櫃股票 在他掛牌上櫃後賣出
而需要去報證所稅了
因為照你說的 這就不算IPO了
最後, 國稅局絕對比你我更懂這些東西....
簡單來說:
1、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並未加以限制,但對增發新股而言,於267條明文規定先後順序:員工認股 -> 原有股東認股,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2、若公司增發新股時想直接對一般大眾發行,需經過券商、會計師、及律師輔導,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以符合證交法第28-1條規定,不受公司法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3、完成公開發行程序後,第一次發行的股票,一般稱為IPO股票,IPO後再次增資,則稱SPO股票(券商朋友一定知道,ex.上市櫃公司的股票股利)。
4、公開發行、興櫃、上櫃、上市階段首次發行股票,亦可稱為IPO股票。
另有人提及,補辦公開發行公司程序。我的瞭解是一般僅會出現在外國公司來台(俗稱“F股“),法令規定可直接辦理上市、櫃程序,但需先補辦公開發行。有別於一般台灣公司需經過公開發行->興櫃->上市(櫃)程序。
另外證所稅主要是在捉處分股票時,在何種市場出售?出售之股票在哪階段取得?但條文中對IPO股票定義予以限縮,僅規範個人持有上市(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櫃)前取得。所以個人在公司公開發行階段取得股票,或是興櫃階段取得股票,都可以視為證所稅中的IPO股票定義,於出售時課徵證所稅。
建議除條文外,亦可參考國稅局發布的“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規定疑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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