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WEI wrote:謝謝各位的建議我打...(恕刪) 你工作12天應該領12000(底薪)+3690(加班費)+1000(資遣費)=16960但你只領了10000所以你打算像一般大多數的台灣勞工一樣遇到不合理不合法就.....吞下去?
Redrum wrote:勞基法沒有試用期這...(恕刪) 勞基法雖然沒有試用期這條規定,但實際上也沒有限制說不能有試用期而是在不違反勞基法內,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協議,勞工同意那就不違法個人粗見,如有錯誤請指教說真的大家只看到樓主單方面的解說,我個人抱持著中立的角度看待或許是你自己太摸了,但自己不這樣認為,我就遇過這種人當然這只是舉例,並不是指樓主是這樣的人,但可以值得思考一下自己錯在哪還是單純公司人太多要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