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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逃逸自撞身亡,警察判賠192萬!誰敢當警察??

又一個恐龍法官,這種判決也出的來…爛…爛…爛
cch liu wrote:
酒駕是不是犯罪?
刑法罪有"酒駕罪"嗎? 應該是沒有.
酒駕後致人於死傷, 才是有犯罪之嫌.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叫做公共危險罪,法條內容講白話一點,這是不是酒駕罪?

依據上述條文,吐氣超過0.25mg/L,如果單純酒駕沒有發生事故沒有致人死傷有沒有刑責?

(當然,0.25以下單純酒駕無發生事故,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罰)


intercgw wrote:
例如我們會希望警察取締超速照相是有警告的,取締違規停車是有先驅離動作的,要開槍前先鳴槍知道要來真的
不希望自己是被偷拍或者在沒任何告知提示時就忽然犯告知以犯法立即處置


我個人不會希望取締前先有警告
這樣會造成過了有警告的地點違規違法的人照樣繼續亂來
影響的還是其他守規定的人。

本來自己就該自愛守法
既然違法,依規定負責任剛好而已
設測速照相幹嘛警告
我不超速根本沒差
我超速被罰是我應該
這是法治社會的基礎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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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還想問另外幾個問題大家笑笑討論討論就好

1.今天如果員警勸阻後
接到勤務派遣去執行其他勤務離開現場
駕駛看警察走遠偷偷開車上路然後自己撞死

家屬會不會吵國賠說警察沒有盯著他讓他酒駕撞死?

2.員警去勸阻,駕駛在餐廳門口魯小小跟員警大小聲
員警會不會被投訴態度不佳
駕駛會不會變成拖回去辦妨害公務?
(這樣也好,就不會酒駕了,救了他一命)

3.員警去勸阻,跟駕駛在餐廳門口
店裡面顧客認為有員警在門口站崗不買酒了,
要去喝酒的人到門口有警察改去別間
影響老闆生意,會不會找民代去修理派出所?
(不要說不可能,新聞曾報過)

seiya936 wrote:
又一個恐龍法官,這...(恕刪)

沒救了
法官果然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
假設如果警察當下不去追酒駕的人, 結果這位酒駕的人因而酒駕撞死其它無辜的路人或駕駛人.
結局是兩個家庭的破碎. 這樣的結局會比較好嗎?
當然你也可以說這是假設, 不見得會發生.
但是警察不就是要做到預防犯罪嗎? 所以才需要去追酒駕的人, 避免其它無辜的人受害.
同樣的案例拿到其它先進國家, 相信多數的判決會大不同.

tierralswhite wrote:
事情發生的地點在宜...(恕刪)


不意外

在台灣警察攔你,你可以不爽停然後出事還可以反咬警察一口.

在國外你試試看這樣子會怎樣..



新清烏龍屁 wrote:
在台灣警察攔你,你可以不爽停然後出事還可以反咬警察一口.

在國外你試試看這樣子會怎樣..

直接擊斃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執法的確該有比例原則!

但對一個喝醉酒(就算沒喝醉)開著比槍枝危險的汽車,
橫衝直撞不肯停車的人?

怎麼才叫比例原則?
是要等他汽油用完,還是老哥心情好自願停車?才叫比例原則?

intercgw wrote:
取締違規停車是有先驅離動作的...(恕刪)


這個我完全反對
都已違停
妨礙到其他用路人權利及安全了
還要先驅離

那以後
大家都違停
等有警察驅離再走就好了
管他旁邊車過不過得去


其實我很好奇這邊有多少人真的去深思法官為什麼寫出比例原則這句話。

"宜蘭地方法院承審法官鄧晴馨,引大法官535號解釋,認為警方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踰越必要程度」;勘驗行車記錄器光碟後,法官認為警方案發前已等待在餐廳前,「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法官認為,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而當天警方尾追,李男最高車速達115公里,加上天雨,視線差,警方以高速尾追可預見發生意外的風險,認為警方手段與目的顯不相當,而警方尾追與李男死亡有相當因果。"

這裡在說的比例原則,其實是在講所謂的"必要性",白話就是如果你有機會做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來防止犯罪,那你就要選擇那個,也就是"警方有充分時間加以勸導李男勿酒後開車、警方可於前方設崗攔查或採用逕舉方式告發",如果你有機會做傷害比較小的侵害行為,你卻選了一個大的侵害行為,縱然你達到防制犯罪的目的了,你還是過當,你就是違反了比例原則。因你的過度執法行為,導致他人受損害,在你行為"過度"的範圍,自然是要負責。

其實大眾的觀念很簡單,就是完全看"單方面",要嘛全賠要嘛完全不用賠,責任的釐清有這麼容易嗎?如果以我的經驗而言,生命法益被侵害其實有所謂的"公定價",在交通案例的賠償多半是3-400萬,這幾年有沒有變我不知道,但應該不會跑太遠,從這個案例來看,警察的賠償金額192萬,應已經扣除了死者因自己肇事而導致危險昇高的責任部分。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台灣的法律是法官說了算的,應該改成衙門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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