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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離職單 被說:法院見 我該怎麼辦

簽約時有沒有簽約金?
沒有?
就不用理他

所謂的競業條款,規定的是你在離職之後,多久的時間內你不能到同樣性質,競業公司任職
但相對的,他要給你不能到競業這段期間的薪水

離職條款也是
你在到職後會有一筆錢簽約金,幾萬到上百萬不等
在簽約期間你離職
就要把簽約金歸還回去

不過最近幾年許多老闆也學聰明了
把年薪拆成好幾份
其中有一大份叫作"簽約金"



冷月風情 wrote:
以上小弟了解 感謝大...(恕刪)

基本上沒有對價關係的賣身契約在台灣法院是不會認可的
沒對價基本上就是不需賠償居多
最高法院96台上1396判決
可以參考看看

所謂「必要性」,係指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
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
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之關鍵人物等是。

所謂「合理性」,係指約定之服務年限長短是否適當?
諸如以勞工所受進修訓練以金錢計算之價值、雇主所負擔之訓練成本、
進修期間之長短及事先約定之服務期間長短等項為其審查適當與否基準之類。


我不知道我有沒有看錯
你老板是Tom嗎??.
如果是他真的上法院很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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