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自己願意 人家才有辦...(恕刪) 櫻樹大應該是在很棒的一個業界吧?您知道台灣有多少不同行業的勞工,是以各種名目,被迫變相加班,一毛錢也沒有的嗎?所以“老闆叫你加班卻不給薪”根本不是可不可以接受的問題,而是一個已經存在的事實。
規矩怎麼訂就怎麼遵循,這就是最好的解決方法。前面一些抱怨主管不通人情的,可能都不是幹主管的今天給了這個人方便很快就換其他人來要求,你不給照辦就傳播你對部屬大小眼管理不公,於是你只好給全部人方便。但當有一天你開始照規矩來,部屬會認為你變苛刻,並且剝奪了他們的福利,開始對你產生不滿。若更倒楣一點,被上級發現你沒照公司規章制度走隨便對部屬施以恩惠,小則認為你管理無方不適任主管,大則照規定辦你,不論大小你在這間公司到這邊都算是玩完了。方便?人情?這種東西在管理上有多麼沉重知道嗎
訂30分鐘不會沒有問過相關專家....中華民國立法院的立法品質雖然差,但是還沒差到這種地步...而且此事完全是片面之詞,誰曉得真相是啥?樓上也有母奶媽媽說30分鐘綽綽有餘...可見得30分鐘其實相當夠...再來就是個人身體狀況和熟練度問題了...
Kevin4931 wrote:從你的工作場合, 帶著器具到哺乳室清潔後開始擠乳, 擠乳後清潔, 擠乳器具收妥清潔完畢, 再回到工作區域除非你的奶量很少或者出奶速度很快, 否則30分鐘應該會很趕! 動作慢有動作慢的做法1.準備兩套器具.回家再清洗2.中午吃飯前30分鐘去擠乳. 下班前30分鐘再去多出來的都是用自己的時間怎會沒辦法?再者.同事進去出來20分鐘而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正式實施「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這邊的為度其實應該是原則的意思,這條文表明原則上給予的時間就是兩次各三十分鐘,但如有特殊例外得以延長,不過基本上也等於說妳沒有特別原因的話就應該以三十分鐘為妳的哺乳時間。不過我是覺得這個主管的確有點太嚴厲。文中有講,媽媽才回到公司三天,考慮到她請產假離開一段時間,回來一定有點生疏,加上新手媽媽要在新環境擠奶總要給人一點時間調整,直屬長官不先了解關切反而直接讓人事報給總經理,說沒有刁難不太可能,就算不是有意刁難,只是照規定辦,但這長官也太沒有處理事情的管理能力了吧。總之要自求多福,先想辦法訓練自己達到這個三十分鐘的要求,再看看是不是長官真的因為妳懷孕就蓄意找麻煩吧...
雙子 wrote:今天午休時間,跟一位...(恕刪) 台灣的法律都是訂最低下限!基本上30分鐘是最少,就是依法雇主最少要給30分鐘的時間!但不是說超過30次就違法勞基法,而是雇主沒給30分鐘的時間是雇主違法勞基法!當然雇主也可以只給30分鐘,只是這就看員工怎麼想了!至於那麼爛的公司可以考慮換別間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