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所以薪水要發,資遣費不用發, 外加告他偽造文章用民事求償!!
ChavezHuang wrote: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者。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有沒有差異呢?
面試時可能沒有真正的確認跟再次因為公司人不多.薪水部分還是會給他但是現在發現不只身分證造假.學歷也是假的~~因為開始沒有簽訂試用期合約 所以有發放資遣費~~也問過勞工局這方面問題.所以有發放這次當作教訓吧!!謝謝大家了~只是都會相信面試的人 他的能力跟專業 真的有些東西用很難面試時候表現出來!!都是選擇信任面試的人.但是經過這次真的有學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