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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員工騙了...薪水還要發嗎..

小猛 wrote:
因為員工不適任.資遣...(恕刪)


你告他

不發
你告他
他告你

就這樣
不是三個月試用期嗎?為什麼要給資遣費?
勞基法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所以薪水要發,資遣費不用發, 外加告他偽造文章用民事求償!!

小猛 wrote:
因為員工不適任.資遣...(恕刪)


有照勞基法走?
那不是第一天就該知道資料有誤嗎?
ChavezHuang wrote: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者。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有沒有差異呢?
雖然我不是很懂
但我覺得應該要發
因為上次李慶安事件
法院也沒要她還薪水阿
面試時可能沒有真正的確認跟再次
因為公司人不多.薪水部分還是會給他
但是現在發現不只身分證造假.學歷也是假的~~
因為開始沒有簽訂試用期合約 所以有發放資遣費~~
也問過勞工局這方面問題.所以有發放
這次當作教訓吧!!
謝謝大家了~
只是都會相信面試的人 他的能力跟專業 真的有些東西用很難面試時候表現出來!!
都是選擇信任面試的人.但是經過這次真的有學到.
我覺得他是不是有苦衷...一定要有一份工作養家庭之類的...

才會這樣做呢!?.... 現在工作真的很難找押@@
小猛 wrote:
因為員工不適任.資遣...(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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