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keymichel wrote:
勞基法只是養出一堆沒...(恕刪)
您怎麼會有那些一天到晚耍猴戲的傢伙可以修出好法案的錯覺呢?
monkeymichel wrote:
勞基法只是養出一堆沒責任感的濫草莓員工
愛來就來 說不來就不來
曠職當日沒來上班 本來就沒薪水
說什麼只能扣當日薪
立這法條的人是白痴嗎??
iDemon.Zero wrote:
先搞清楚一件事:勞基法只是民法上延伸出來的特別法,並非勞動法令的全部
勞動契約先看有無違背勞基法、再看民法
因為雇主和勞工地位本來就不平等、不能以人生而平等的民法來看契約
才會訂勞基法來補一些差距、讓雇主不能過度為所欲為
不然雇主都可以隨意扣押勞工薪水、豈不會引起動亂
勞基法是最差的工作條件
連勞基法和安衛法都做不到、在法律上是連當雇主都不及格的人
而且通過這條法律的人,還是大老闆代表的立法院
連大老闆代表的立法委員都接受這條法律:雇主和勞工、究竟誰才是草莓 ?
至於勞雇對薪資有意見,本來就該和車禍賠償一樣
雙方去打民事官司求償、法律已經明確寫明雇主沒有單方面扣押勞工薪資的權力
薪水先依法給樓主、再和樓主打求償官司
任何情況下這都是正確的司法流程
不然是要鬧到員工拿刀砍老闆才好嗎?
再註明一點,勞動契約成立的條件
勞工依契約提供勞務、雇主依契約提供薪水,勞動契約才能成立
所以這也是另一個為什麼雇主一定要先給勞工薪水
(有沒有注意到公家機關都是提前發下個月、公務員還沒付出勞力的薪水)
像有些愛貪小便宜又自以為聰明的雇主
一方面訂下高額離職罰金、一方面又老愛扣留不發薪水
想說勞工工作拿不到薪水賺到、受不了離職可以罰罰金又賺到…
但是法律上一旦勞工沒拿到工資
雇主對勞工的勞動契約就全部無效、只剩下勞工對雇主工資民事求償問題
h655172 wrote:
你可以主張此法條,聲明你在此情況下(吸二手菸),長期不適,造成自身肺部與呼吸道疾病或是健康之損害,決定曠職,如果你已經跟老闆反映這個問題,他沒有解決二手菸的問題,也可以視為已通知雇主,並非無故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