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合法不合法我是不知道。現在還在簽保密條款是不是太落伍了?廿年前的東西。十年前好奇問人資主管怎麼新人都不再簽保密條款。答案是一除非你是首席,一般中下級主管和技術人員能知道多少會動搖國本的機密。二是真的重大洩密 ,你在民事上能要個人陪多少?不如直接告對方公司玩大的。法務想清楚以後就不再做這種勞民又讓人不爽的事了。
bobbyhsu wrote:不適合是指在工作上不能勝任時雇主可以依照法規資遣員工這很合理,但就公司因簽約把員工資遣是依照法規哪一條?員工並無做錯事,也還想繼續工作賺取生活費,被針對而資遣就是現在很多公司的文化,弱勢的員工只能繼續找新工作。 公司是沒有權利因為妳不簽保密協定而資遣妳,但是因為公司顧忌妳會洩漏公司機密重要的人事物全部不讓妳接觸,只讓你打雜,這個勞基法就管不到了吧? 到時候甚至落個待不下去自願離職,會比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