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is9875 wrote:唉 其實 我錢都匯了(恕刪) 越看越怪...好像根本是故意留這個BUG在反撈油水正常來說發生這種事情,公司會派法務部或一個授權代表來處理後續事務不是你口中說的透過站長又透過經理...很明顯這邊有點問題了。再來又沒簽和解書,我猜公司根本不知道有發生這事情。
業務侵占 而且這叫做非告訴乃論 我已經幫你舉報給地檢署了,所以你一定會收到傳票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