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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把我弄走但不想給遣散費

阿智0124 wrote:
我是公司中階主管,...(恕刪)


怎麼看都不是什麼有制度的公司 當主管很厲害?
要不要找你方法來新竹試試看 保證吿翻公司

什麼人資會卡住讓你業界混不下去 實在太唬爛了
上次這樣搞人的主管在我們公司都是主管滾蛋 員工留下來

對了那個滾蛋的就是人資主管

holyduck wrote:
就說台灣勞工死好一盤...(恕刪)


不是散沙是奴性用 可能家族遺傳 都早年做奴才的 哈哈
正確喔!資方只要花一點錢請律師就可以讓勞方忙到不行,勞方請假理由是要上法庭讓新公司知道後肯定很快就會被放棄,也許勞方覺的權益受損了,但其實官司打贏了真的就是贏嗎?除非勞方可以承受半年一年的收入不穩,再來考慮這樣玩。
chiayuan.wu2838 wrote:

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恕刪)
unwm wrote:
因為小弟我這幾年一...(恕刪)


哈哈…重覆回文…
殘障手冊申請中~
因為小弟我這幾年一直換工作,以至我心生不滿而去了解一下勞基法,也順便和勞工局的人請教過後
才有點了解勞基法幾個原則

首先,要了解工作時你進公司是用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
因為有些公司會走漏洞,但這漏洞對於有點了解勞基法的人是沒用
因為定期契約中有載明一些事項,以致公司不能拿來當定期契約之用實屬無效,因工作內容屬不定期契約
不然定型契約是拿不到遣散費的!

有關定期和不定期的說明: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通常公司開除人不外乎用這幾項理由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最常用的無敵理由,實在是天大笑話。這法院已認證過,這項是說明因為你有可能是受傷、生病還是什麼原因導致無法工作,才能稱做不能勝任。而不是公司那個主管、老板叫你去做,他們主管、老板覺得你做不好就叫不能勝任實在好笑!而不能勝任也要提報勞工局,並給與改善。那如果你是有心有能力故意擺爛不工作,那就要看有無違反第12條了!

除非你犯了第12條中某項,實屬重大…但有前提,公司需給改善期。不然也不是可以隨便開除!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13條比較接近職災時使用…說明公司不得在特地期間開除員工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員工可在公司違反契約時開除公司,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公司給與遣散費。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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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看得懂的話,就不怕公司不給遣散費
如果依舊不給的話,你可以打電話到當地勞工局去問,再則可以申請調解
另外還有一點,如果你已是主管階級或是有合夥、投資該公司…
可能也有遣散費的問題,因為我還沒了解到這一塊,畢竟我沒當到主管
殘障手冊申請中~
如果你確定上頭是這種態度跟鬼計,那,我覺得,以戰止戰,以戰逼和,先聲奪人,主動找小違規直接檢舉下去吧!逼他們現出原形

chiayuan.wu2838 wrote:
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恕刪)

希望哪天大大不會被公司資遣喔
記得不要去勞工局檢舉 公司賞你得自己吞下去


qwert5168 wrote:
正確喔!資方只要花...(恕刪)

還正確勒 樓主待了6年 公司就是不想付一筆金額不少的資遣費才想逼樓主走

請律師不就很怕怕 樓主也可以請 除非拿回來的錢不夠付律師錢 那就另當別論


你以為公司請律師就不用付嗎?連一點資遣費都付不出來還想請律師 快笑死

阿智0124 wrote:
我是公司中階主管,...(恕刪)

主管你好 希望你不要哪天被公司當替死鬼

自己保命要緊喔 不是在帶衰你 你我沒有結怨 只是好意提醒


Mister小古 wrote:
還正確勒 樓主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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