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智0124 wrote:我是公司中階主管,...(恕刪) 怎麼看都不是什麼有制度的公司 當主管很厲害?要不要找你方法來新竹試試看 保證吿翻公司什麼人資會卡住讓你業界混不下去 實在太唬爛了上次這樣搞人的主管在我們公司都是主管滾蛋 員工留下來對了那個滾蛋的就是人資主管
正確喔!資方只要花一點錢請律師就可以讓勞方忙到不行,勞方請假理由是要上法庭讓新公司知道後肯定很快就會被放棄,也許勞方覺的權益受損了,但其實官司打贏了真的就是贏嗎?除非勞方可以承受半年一年的收入不穩,再來考慮這樣玩。 chiayuan.wu2838 wrote:你有本錢跟對方玩嗎...(恕刪)
因為小弟我這幾年一直換工作,以至我心生不滿而去了解一下勞基法,也順便和勞工局的人請教過後才有點了解勞基法幾個原則首先,要了解工作時你進公司是用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因為有些公司會走漏洞,但這漏洞對於有點了解勞基法的人是沒用因為定期契約中有載明一些事項,以致公司不能拿來當定期契約之用實屬無效,因工作內容屬不定期契約不然定型契約是拿不到遣散費的!有關定期和不定期的說明: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通常公司開除人不外乎用這幾項理由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最常用的無敵理由,實在是天大笑話。這法院已認證過,這項是說明因為你有可能是受傷、生病還是什麼原因導致無法工作,才能稱做不能勝任。而不是公司那個主管、老板叫你去做,他們主管、老板覺得你做不好就叫不能勝任實在好笑!而不能勝任也要提報勞工局,並給與改善。那如果你是有心有能力故意擺爛不工作,那就要看有無違反第12條了!除非你犯了第12條中某項,實屬重大…但有前提,公司需給改善期。不然也不是可以隨便開除!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13條比較接近職災時使用…說明公司不得在特地期間開除員工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第 14 條員工可在公司違反契約時開除公司,也就是說你可以要求公司給與遣散費。第 1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以上看得懂的話,就不怕公司不給遣散費如果依舊不給的話,你可以打電話到當地勞工局去問,再則可以申請調解另外還有一點,如果你已是主管階級或是有合夥、投資該公司…可能也有遣散費的問題,因為我還沒了解到這一塊,畢竟我沒當到主管
qwert5168 wrote:正確喔!資方只要花...(恕刪) 還正確勒 樓主待了6年 公司就是不想付一筆金額不少的資遣費才想逼樓主走請律師不就很怕怕 樓主也可以請 除非拿回來的錢不夠付律師錢 那就另當別論你以為公司請律師就不用付嗎?連一點資遣費都付不出來還想請律師 快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