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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簽保證書,裡面提到若有不適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再同種公司任職,這樣的合約可以簽嗎



3年太久
一般是一年 而且離職後 這一年 還有薪水可以領

我們公司就是這樣
否則無效
簽吧,沒問題的,資方會自律!!
基本上會想出這樣的條約,過來人跟你建議,這公司本上就很不OK
除非你真的很久沒工作了或是真的很缺,不然還是不要去。
問勞工局吧!! 就算競業條款也不該是這樣的


天秤海豹 wrote:
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恕刪)
放心啦!你又不是核心人員,這種競業條款是無效

即使你是核心人員,如果你的專業就只能在同類型才能找到工作
前公司也不能剝奪你
1. 時間(期間)

此部分在勞動基準法第9-1條已有明文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以2年為限,即使勞資雙方約定超過2年期間的競業禁止,該約定也會限縮到2年。

2. 區域

區域的限制,必須考量勞工所服務的地點與職務情形,例如在台中市工作的房屋仲介,所經手的物件與客戶大部份都在台中地區,如果限制他在全台灣都不得在從事房仲工作,顯然不合理,該約定超出合理範圍外的部分很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部分可參考勞動部104年訂定的「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便規範員工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隨便定是無效的
我是不會簽..為何不會簽.~因為這種合約的解釋權在對方..
寫的不清不楚.~~如果真有糾紛..都他說了算.~~~





天秤海豹 wrote:
在任職其內絕對遵守規矩誠實服務,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等非法行為,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併聲明放棄優先抗辯權,如或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得隨時通知保證人領回為鄭重起現,特立此保證書為憑,並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一性質之公司任職

他這個保證書的意思是只有不法行為被離職之後才不能三年內再找同一種工作
還是公司認定有任何不適任,我都不能再於三年內找同一類型的工作呢?
或者是只要離職了就不能在三年內去同一性質的公司上班?
..(恕刪)



>>>

這是很普通的人事定型化契約 ,可以簽

第一項簡單說就是不能在任職間有非法情形 , 若違法要負責

第二項是不是你有漏打 , 應該是如果你不適任 ,得要求你離職

第三項是競業條款 , 如果你工作沒有涉及公司業務專利 , 特殊專案訓練

不是什麼重要的職務 , 離職後是沒人管你的

其次公司限制你不能競業 , 是要補半薪的 , 最長好像是2年


所以放心的簽 , 沒關係
就簽下去吧!



話說所有的合約如果違反法律....無效
一份無效的合約, 簽就簽....沒再怕的
話說我公司也讓我簽, 二話不說第一個簽給他, 有員工反彈不簽, 老闆很嚴肅的每個業務都叫去辦公室, 我就講我是馬上就簽了, 因為我沒有其他想法, 只想好好把工作做好....當場老闆就笑了.
做做資料好看而已

除非專業經理人



還沒進去就發現毛一堆...
還不知道要跑?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dgkevin wrote:
看不懂,好像是公司...(恕刪)

不意外
呆完公司不都這樣
東抄西抄
也不管拷貝文件之前公司性質及規模
先抄再說
薪資給的不高
要求到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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