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部分在勞動基準法第9-1條已有明文規定,競業禁止約定以2年為限,即使勞資雙方約定超過2年期間的競業禁止,該約定也會限縮到2年。
2. 區域
區域的限制,必須考量勞工所服務的地點與職務情形,例如在台中市工作的房屋仲介,所經手的物件與客戶大部份都在台中地區,如果限制他在全台灣都不得在從事房仲工作,顯然不合理,該約定超出合理範圍外的部分很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部分可參考勞動部104年訂定的「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其中便規範員工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內,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約定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未約定補償措施者,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隨便定是無效的
天秤海豹 wrote:
在任職其內絕對遵守規矩誠實服務,如有思想不正,品行不端....等非法行為,願負完全責任,絕無異議。併聲明放棄優先抗辯權,如或認為該員有何不適處得隨時通知保證人領回為鄭重起現,特立此保證書為憑,並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同一性質之公司任職
他這個保證書的意思是只有不法行為被離職之後才不能三年內再找同一種工作
還是公司認定有任何不適任,我都不能再於三年內找同一類型的工作呢?
或者是只要離職了就不能在三年內去同一性質的公司上班?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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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普通的人事定型化契約 ,可以簽
第一項簡單說就是不能在任職間有非法情形 , 若違法要負責
第二項是不是你有漏打 , 應該是如果你不適任 ,得要求你離職
第三項是競業條款 , 如果你工作沒有涉及公司業務專利 , 特殊專案訓練
不是什麼重要的職務 , 離職後是沒人管你的
其次公司限制你不能競業 , 是要補半薪的 , 最長好像是2年
所以放心的簽 , 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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