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做法是裝無辜! 跟他說法律的東西我不太懂所以上網問了一些人的意見, 網路上很多人回覆都說簽這個不合理他們大概就會怕到乖乖照規矩來, (01還是有做功德)如果還是相同態度, 你就說OK, 那我再寫信給勞工局相關單位問問看, 會馬上給您回覆
shenhung wrote:競業條款都是進公司簽...(恕刪) 4.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不簽競業沒有關係,但請記得不要帶走公司任何東西,到了新公司, 也別把前公司的資訊拿來用,最好連之前公司的客戶也不要碰,否則即使沒簽競業,還是有可能會被告~~簽了有一個好處, 就是可以談年限,一年兩年之後就不用擔心受怕了,還可以談個補償(如果有的話)
樓主,有空麻煩看一下這個,你不是第一個遇到這種問題的人,有人好心的相關的東西都寫在這裡: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6/04/5.html然後,我直接幫你劃重點: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業者沒有支付原薪資的6成補償金,這競業禁止一點效力都沒有...所以,這個條文你簽不簽都沒差,除非公司有給你補償金,不然說要罰款都只是嚇你的...
mrjcyjack wrote:絕對不要簽,我兒子...(恕刪) 哈哈 上面還有人回覆好聚好散哩 你懂的我覺得既然要離職了,所謂的好聚好散是建立在平常和公司相處的還不錯,以及公司制度還算合理的情況下才有所謂的好聚好散如果公司平常就很凹,主管又難搞,叫我簽這種單子,我又不是阿呆2年內會補錢給我再說吧啥米只是走走流程的鬼話,千萬不要信,簽了那天找你麻煩誰會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