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及相關法規規定,分述如下:受僱於一定雇主之勞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及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主要原因是資方人事成本上昇會反對而協商拉鋸的結果,最低工資調漲也是相同的背景
TaichungJay wrote:這個要問來吸,好像是他設計的。李來希把勞退喬成6%...(恕刪) 樓主是問勞保結果你回應勞退還要問來吸??勞工有二層保險:1.基礎年金:勞保,保障基本收入勞保設天花板45800簡單分析是保障大多數的底層勞工因為這些人的月薪,就大概是這個45800左右但高收入的勞工比率較低,投保金額高會變成大家繳錢的保險,少數人領取不成比例的高保險金2.職業年金:勞退勞退天花板約15萬其中6%雇主繳,受雇者也可自提0%~6%(免所得稅)自己的退休金自己存李來希把勞退喬成6%,是因自提者此部份免所得稅《〈高所得者有利低所得者0%,沒有減稅的好處〈〈生吃都不夠了還曬乾??
magic-hawk wrote:資方人事成本上昇...(恕刪) 只要不是領接近最低薪資, 沒有人事成本上昇的問題改成勞工70%, 雇主20%, 政府10%, 對公司的「人事成本」是一樣的因為勞保是就源扣繳, 公司人事成本扣完90%的勞保費及6%勞退後, 剩下的錢才進您的薪水帳戶中勞保現制, 勞工20%, 雇主70%, 政府10%公司人事成本40000, 預估公司支出勞健保占約6000, 投保級距34800勞保公司負擔2558, 健保公司負擔1577, 勞退公司負擔2088勞工薪資33777, 扣除自付額勞保731, 健保490, 實際匯入薪資帳戶金額為32556元若勞保改為, 勞工70%, 雇主20%, 政府10%公司人事成本40000, 預估公司支出勞健保占約4000, 投保級距36300勞保公司負擔763, 健保公司負擔1645, 勞退公司負擔2178勞工薪資35414, 扣除自付額勞保2668, 健保511, 實際匯入薪資帳戶金額為32235元請問, 對雇主而言, 有損失嗎? 沒有, 人事成本依舊是40000。勞工每個月的名目薪資還增加, 由33777提升為35414。退休金級距升一級, 匯入帳戶中的錢少321, 但退休金將來也領的多。為什麼不改? 改了, 怎麼糊弄勞工, 退撫自負額繳的多, 就該領多, 勞保自負額繳的少, 領少應該。但其實相同月薪, 軍公教勞各退休基金每人每月收的總保費金額差不多。退休金不該有差異。
saya wrote:只要不是領接近最低薪...(恕刪) 我原意是指 ---> 在現有制度下,勞保最高級距予以提高,作為負擔主力的雇主,其人事成本將會上昇,這是反對的主力;也是為什麼民國95年~105年將近10年未調整,只是輕微的從43900提高至目前的45800的原因.根據主計總處資料,106年全年受僱員工人數平均為756萬人,全年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為49,989元,這表示受雇員工每月總薪資>45800的也不在少數;不然也不會拉高此平均數當然如您所言,也可以勞/資/政府三方協商折衷後,將制度修改為薪資若超過目前最高級距者,增加員工的部份負擔比例, 例如:雇主40%,員工50%,政府10%, 視折衷拉鋸後的結果而定.
vienna82 wrote:在我看來就是把勞工...(恕刪) 其實這個問題非常好解,勞保老人年金的請領規則改一下就好平均月投保薪資改成實際投保年資核實計算即可平均月投保薪資本來就是個漏洞目前的規定是以最高60個月(5年)的投保薪資平均,已經在討論的是要延到採計15年的最高投保薪資平均其實就是為了避免勞工在退休前虛報薪資不過我認為根本不用延到15年,直接以勞工實際投保的所有採計年資的投保資料來平均就好了這樣一來完全不會有低薪高報的漏洞,二來實際勞保給付金額會下降,勞保可以多撐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