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minimalist wrote:真的原本也見怪不怪...(恕刪) 有空去看一下西遊記吧!去了解一下為何每次殺妖除魔的是孫悟空.唐三藏卻總是聽信到處捅婁子的豬八戒而去錯怪孫悟空.職場的生態也是如此.補充一下:沙悟淨跟豬八戒比較要好,跟孫悟空沒那麼好.
iamaminimalist wrote:錯誤百出的員工, ...(恕刪) 本來的做事方式沒有人說不能接受,即便犯錯也都會給他機會,那這樣他又為何需要改進?既然本來的做法沒人指正,自己又可以接受背後被人家指指點點,臉皮厚一點的當然就繼續
hx135cb750 wrote:還是要給資遣費!那...(恕刪) 能夠不給資遣費的只有下面這六條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