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勞工正常上班的情況下,有分忙碌的時候跟閒時,把往勞工推往有點像是早餐店的請臨時工一樣。
用最低的標準工時來找人應付最忙的時段。
好比當兵隨時都要全副武裝,取消休閒時間。
btoserv wrote:
按勞基法新制裡的其...(恕刪)
你真的有在看法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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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電視有解釋:
加班換補休,原則上就是給加班費 , 勞工如果"自行"向資方提出用補休兌換,雇主才能多給休假
這是勞工的選擇權
雇主不能自己說 , 你不要領加班費啦 , 我用補休換給你 ... 這才是"違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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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換時間 ) 才是 1:1 ... 哪有人給 1.33或1.66天的假??
加班一天可換一天補休 , 很難理解嗎 ?
加班費照舊如實計算1.33/1.6__多的0.33/0.66 就是多給 ( 老闆若要多給2倍/3倍/...是他的事 )
一堆人曲解 "勞資雙方協議" = 老闆說了算...
所以不是老闆說了算 , 這個有邏輯上的順序
法歸母法定出以後應該還有實行細則與函釋 , 請勞工們(包含本人)不要自行解釋法條
什麼叫做... 加班但不用給加班費 ? 這是你的結論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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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很多人只用自己的觀點去看一件事 , 不去理解法律後面的內涵細項
只認為自己想法對 .就是對的 . 乾脆說地球繞者你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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