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ggyeightborrow wrote:
滿誇張的公司就算進...(恕刪)
感謝您的回應。有的人會覺得這都是勞方的問題(別人都簽交文件,你有多特別?哪來這麼多意見),而有的人可能如您所感受,資方怎麼回事?才這樣就把人趕回家了?(本篇裡的回應,確實也有人真的有類似的理由就被請回家了)。
勞資雙方各有立場,朋友會覺得難過,我也跟著婉惜(畢竟,找我簽保證書,朋友也多少受制於我再三耳提面命的"建議",如果她是找別人簽,可能被大小聲兩下就交了吧!),或許,一切就是……在法律面,好像誰都沒有錯,那為何雙方卻沒有協談的空間呢~這一點吧!

taipeier.com wrote:
買房子跟銀行貸款都...(恕刪)
嗯,我自己現在的公司是只請個人在整份員工資料(包括聘僱契約書、公司規章)的最後簽名,保證本人一切詳實填寫,並且遵守負責。
至於目前有些企業可能在專業或特定領域(高階、主管、技術、財會、或創作類,甚至會碰觸到個資的人資部門),仍會要求個人特別簽立保證書,以確保公司資財的保障,不能說有什麼問題,但部份像當中列有的「競業條款」這個範圍已產生疑慮多有討論了……
試問,一個一輩子累積的資歷都是財務會計專業的人,離職後下一份工作不能從事財會相關?所以才會有資方與勞方就實際情況訂立的「聘僱契約書」(勞動契約書)吧!(我個人推崇公版但可微調,除了公司在符合法規的制度之餘,剩下空白處要填的約定文字,是以每個員工的實際職務情況填寫)

ForaReason wrote:
嗯,我自己現在的公...(恕刪)
但部份像當中列有的「競業條款」這個範圍已產生疑慮多有討論了……
試問,一個一輩子累積的資歷都是財務會計專業的人,離職後下一份工作不能從事財會相關?...(恕刪)
這個競業條款有什麼問題?十幾年來有人問我我向來鼓勵問我的人簽。
記得十幾年前就已經有規定了(還是判例?忘了。)。在競業條款期限內,公司沒有提供合理的相對應補償是無效的。台灣大多數的公司都沒有提供,所以競業條款是簽給老闆心安用的,沒其他意義(您那位朋友既然說都是只有罰則的規定,那肯定在競業部份是無效的。這種競業條款根本閉著眼睛簽就好了,除了讓上面的大頭覺得這個新人很配合外沒有其他意義,最少不會扣印象分數。)。您說您一直在更新人事法規,怎麼還會競拏這種幾乎無效的文件來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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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否自行申請勞檢認證的法規咧?(明天來請人資部門研究研究)
























































































